一、补贴时限
2023-2027年采暖季(采暖季时限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二、补贴范围
全市所有使用电、气以及"生物质颗粒燃料+专用炉具"等清洁能源取暖的农村常住居民户(包含试点改造户、自改户、提标改造户,但不包含县城、城郊集中供暖或已享受其它补贴的取暖户)。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农村非常住居民户补贴标准。
三、补贴标准
运行补贴标准不低于 600 元/户/采暖季。
四、补贴发放及回收方式
(一)"煤改电"用户
用电补贴由县级财政部门统一拨付至省级电力直收账户,电力部门按照煤改电补贴代发流程进行费用结算。采暖季结束后,对于已发放未使用的补贴资金由电力部门原路退还县级财政。
(二)"煤改气"用户
用气补贴由县政府在采暖季前组织财政部门、燃气公司,以上年度采暖季户用气量为基数,每50方为一档,提档拨付到相应天然气公司账户。采暖季结束后,据实结算。
(三)"生物质燃料+专用炉具"用户
生物质燃料由县政府自行组织在全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生物质颗粒生产企业集中采购,及时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