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公安局
关于全面收缴管制刀具
依法严厉打击涉管制刀具违法犯罪活动的
通告
为严厉打击利用管制刀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强对管制刀具的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运输、携带、寄递管制刀具。
二、管制刀具主要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跳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三、非法制造、销售、携带管制刀具的,公安机关一律予以收缴,并依法处理。
(九)其他公共场所。
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以上场所,依法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刀具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以上场所,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使用匕首、三棱刮刀的企、事业单位和持有匕首的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人员未到所在辖区派出所备案登记的,应于2024年12月31日之前到所在辖区派出所进行备案登记。
六、生产管制刀具的单位,应当填写管制刀具生产备案登记表,向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禁止生产超过尺寸规格限制要求的管制刀具,禁止生产非正当生产、生活需要的大砍刀、大刀片。
七、销售管制刀具的单位,应当具有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采取封闭柜式销售,并对销售过程进行视频监控。
八、销售管制刀具时,应当查验购买人身份证件,并如实登记购买人姓名、证件号码、购买时间以及购买管制刀具种类、数量、编号、用途等信息。禁止向行为异常、精神异常及未成年人出售管制刀具,发现行为异常、精神异常人员购买管制刀具的,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九、从事机械加工、餐饮、肉类、水果销售等生产、工作需要使用管制刀具的、应在经营场所内使用,加装绳链固定并妥善保管刀具,不得随意出借、转借刀具。非因生产、工作需要持有管制刀具的,主动上交公安机关。
十、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管制刀具的,不予处罚,逾期不上交管制刀具而被查获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惩。
十一、各级各单位、企业、团体及个人应当向职工、群众宣传本通告,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管制刀具的收缴工作。每位公民都有义务举报和协助公安机关查获涉及管制刀具的违法犯罪活动。对窝藏、包庇、纵容违法犯罪人员的,依法追究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一审:白鑫颖
二审:段宏泽
三审:杨双福
来源:玉溪元江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