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县城建成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政务   2025-01-22 17:53   云南  


为规范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减少城市空气、噪声污染,预防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巩固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在元江县城建成区范围内规范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二、禁止在元江县城建成区及以下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一)禁止范围包括惠元路—罗槃大道(书香雅苑以南)—元江大道(清水河段)—元江大道(元江大桥至淇水路口除外)构成的区域(详见附图红色区域)。

(二)县城文物保护单位、车站、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学校、敬老院、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三)江东公园、烈士陵园、世界第一高桥风景区等风景旅游景点。

(四)宾馆、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场所和区域。

三、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上述区域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四、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必须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举行。

五、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或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予以处罚。

八、本通告禁止燃放区域内的省、市驻元单位,县直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要落实各项禁燃措施,切实做好禁燃工作。

九、综合执法、应急、公安、消防、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住建、交通运输、宣传、供销社、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规范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监管工作,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十、敬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并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举报电话:元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0877-6015115,元江县公安局110,元江县应急管理局0877-6011155。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元江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区域发展规划,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附图:元江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划定范围图

元江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1日


一审:白鑫颖

二审:段宏泽

三审:杨双福

来源:热情元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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