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质量问题投诉,60天内办结,河北最新管理办法出台
时事
2024-11-22 21:16
河北
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质量投诉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省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按照《办法》规定,发现建筑工程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严重质量问题时,质量责任单位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立即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法》要求,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保修期内发现质量问题的,可先向建设单位或质量责任单位反映,建设单位或质量责任单位没有及时处理或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投诉人有权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需要注意的是,经核实不属于质量问题或已经工程质量检测不存在质量问题的;因用户装修或使用不当等自身原因造成质量问题的(拆改结构除外);质量投诉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投诉人在规定时限内就同一事项再次投诉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已经就质量投诉事项办结的等质量投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办法》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质量投诉事项后,应由本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及时核实,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发送《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事项受理告知书》;应由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事项批转函》批转至下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并督促其按时上报处理结果。质量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对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等会造成重大损失的严重质量问题,必要时应疏散人员,确保人身安全。需进行加固处理的,质量责任单位应立即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加固方案,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实施加固处理,加固处理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加固费用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再向责任方追偿。
■编辑:陈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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