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丨清风细语365·党纪国法(1151)

企业   2024-11-02 17:57   广东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

(二)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各党支部要将此条微信推送给每名党员和管理人员,指导党员和管理人员学思悟增强思想自觉,知信行增强行动自觉。


编辑丨刘莹

校对丨覃俞
责编丨唐敏遂
二审丨黄振洪
三审丨蓝红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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