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四条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各党支部要将此条微信推送给每名党员和管理人员,指导党员和管理人员学思悟增强思想自觉,知信行增强行动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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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陈慧婷
校对丨覃俞焱
责编丨唐敏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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