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之前这样夜屎要不得!桂林一男子八卦造谣同事,被起诉,法院判决了。一起来看看。
不久前,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判决发表不当言论者在公司内部赔礼道歉,并承担律师费。林利丰与李符年系同事关系。2023年,受总公司委派,两人到公司下属项目公司工作。同年3月,林利丰在工作时间与总公司同事苗方闲聊时信口开河,“听说李符年爱骚扰某女同事”,他被委派到项目公司工作,就是来调查李符年的情况的。该言论随之在总公司迅速发酵,越传越广,同事们对李符年议论纷纷。李符年得知后,立即向总公司投诉林利丰。总公司领导对林利丰出具书面警告,并要求他当面向李符年道歉。不久后,李符年劳动合同到期,总公司没有与他续签劳动合同。此后,李符年将林利丰诉至七星区法院,并将总公司及项目公司列为第三人,请求法院判令林利丰在两个公司内部对自己进行公开道歉,并让所有员工都要知晓;林利丰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以及支付律师费1万元。李符年表示,林利丰随意捏造事实对他造成了严重影响。而且,事情发生后,总公司的处理不当,导致同事和同行对他产生负面认识,使他的社会评价降低。这件事情不仅影响了他在总公司的晋升,还导致他被裁员。这样的结果,让他内心极度痛苦。林利丰辩称,李符年所诉情况与事实不符。他仅是与同事闲聊时随口说了句“听说李符年爱骚扰某女同事”,李符年无法晋升与此言论无关。至于李符年说被公司裁员,更是无中生有,因为当时李符年的劳动合同正好到期,总公司正常地结束了与他的劳动关系。李符年向法院提供的劳动合同证据能证明这一点。实际上,事情发生后,他已因此事在总公司受到了书面警告处分,也已经向李符年道歉,并得到李符年原谅。他对李符年主张的律师费不认可,请求法院驳回李符年的诉请。七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林利丰在毫无根据的情况下,即发表“李符年存在骚扰他人行为”的言论,已属捏造事实,且“骚扰”一词具有明显的否定含义。林利丰虽然仅是向特定对象捏造涉及李符年人品的事实,未直接向公众或在一定范围内散播,但该言论随后被扩散至总公司,在公司内的特定人群已具有公开性,因此林利丰的言论显然具有一定影响力和传播性。林利丰的行为已降低了李符年的社会评价,已构成对李符年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其应在总公司内部进行公开赔礼道歉。此外,李符年未能举证证明林利丰的侵权言论在项目公司进行传播,故其主张林利丰在项目公司公开道歉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因李符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实自己的精神损失,故对其关于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七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林利丰以书面形式在总公司中发布向李符年赔礼道歉的声明(该内容需经法院审核),道歉声明内容保留7天;林利丰赔偿李符年律师代理费1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