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墅区关于四季度新建商品非住宅
对从2024年10月26日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期间购买拱墅区房地产项目库内新建商品非住宅的购房人(以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后,按照房屋总价的0.9%标准给予补贴。
购房人须在办理新建商品房不动产权证后并在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日期次月起12个月内申报,逾期不再受理。如项目延期交付的,须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日期次月起12个月内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26日发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拱墅区住建局所有。
©来源 | 拱墅发布 拱墅区住建局
《置业杭州》融媒体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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