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中国成立75周年、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值此“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银川法院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赵佑儒律师及其团队所办理的劳动争议案入选《白皮书》十大典型案例。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将继续努力,协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行业管理体系,推动营造诚信经营、优质服务的市场环境。
典型案例一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的《一次性赔偿协议》如显失公平,不能代替或免除用人单位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张某在某建筑公司工地从事水暖施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给张某缴纳了工伤保险。后张某工伤,社保部门将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共23万余元支付给某建筑公司。2022年11月,某建筑公司与张某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约定“一次性补偿张某所有工伤赔偿费用共计23万余元,各自均不再以任何形式主张赔偿,否则应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某建筑公司向张某付款。2023年5月,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撤销《一次性赔偿协议》;某建筑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支付被告工伤费用;张某向其支付违约金、律师费、交通费等损失。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达成的《一次性赔偿协议》不能代替或免除用人单位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某建筑公司虽已向张某支付社保部门核发给工伤职工的保险待遇,但明显少于张某应得到的工伤赔偿款数额,故应对张某工伤保险待遇赔付部分以外的其它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撤销某建筑公司与张某签订的《一次性赔偿协议》;某建筑公司支付张某剩余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典型意义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工伤赔偿协议有利于减少因纠纷引发的诉讼,减少了劳动争议解决的成本与时间,但在签订工伤赔偿协议时,双方应审慎核对协议中的赔偿金额与赔偿方式,确保协议的公正合理。用人单位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也应在工伤赔偿事宜上积极主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充分保障自身足额获得工伤赔偿的合法权益。
赵佑儒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7年至2010年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在职法学硕士研修班学习,民商法法学硕士研究生同等学历,2008年5月执业,2018年11月获宁夏律协全区“优秀青年律师”荣誉。现在行业协会内担任的职务有银川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主任、银川市律师协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宁夏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专业委员会委员、宁夏法学会产业研究会会员。
孙淑迪律师,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2018年1月25日,由银川市金凤区司法局聘任为金凤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工作3年有余。擅长办理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劳动争议、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等纠纷案件,工作认真负责、有耐心。
牛惠媛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2020年在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执业,专长于劳动、交通事故等争议解决。
王坤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律师专业,2019年在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执业,专长于离婚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劳动争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