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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北京】吴晓芳、付少军:《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理解适用与婚姻案件裁判思维暨新公司法下股权分割与继承实务班
☑ 裁判要点
1.被征收房屋的价格确定方式。征收补偿案件中被征收房屋的价格确定方式,原则上应当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作为基准;但由于选择货币安置还是产权置换、以及产权置换房屋的区位、价格计算方式等因素的不同,同一项目补偿安置方案对被征收房屋规定了不同价格确定方式的,并不必然违法。判断补偿方案、补偿决定中房屋补偿价格是否合法、是否公平合理,既要考虑是否是市场评估价格,更要考虑补偿安置本身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实现居住条件有改善。
2.搬迁奖励的赔偿问题。一般认为,搬迁奖励仅适用于那些在指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补偿安置方案未规定奖励同样适用于征收补偿决定的,征收补偿决定未给予奖励,并不违法,以鼓励更多被征收人支持配合征收工作。
3.判决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的裁判方式适用。当事人经调解同意采取产权置换方式进行安置赔偿。由于产权置换房屋大小、朝向、移交房屋时间以及价格等因素的不确定性,加之临时过渡费的标准与计算也未确定,故判决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对当事人履行产权置换安置职责。如当事人不按照调解协议原则履行,则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赔偿决定,确保当事人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取得安置房屋。当事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仍可另行寻求救济。
☑ 裁判文书
审 判 长 耿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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