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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北京】吴晓芳、付少军:《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理解适用与婚姻案件裁判思维暨新公司法下股权分割与继承实务班
编者:节日聚会饮酒本对于喜欢热闹和释放心情的人来说,本是一大乐事,但是有的朋友能够控制自己的饮酒量,有的朋友自制力不强,逢酒必喝,逢喝必多,严重的甚至发生饮酒后死亡事件。
那么问题来了,同桌一起喝酒聚会有朋友因此死亡,那么谁承担责任?又如何划分呢?
目 录
1.将醉酒者单独置于包间内死亡,共同饮酒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王某某等人诉李某等人生命权纠纷案
2.将醉酒者留宿家中死亡,酒局召集者未尽到照顾和救助义务,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宋某徽诉王某生、张某年生命权纠纷案
3.未履行送醉酒者回家的承诺,将醉酒者单独置于门市中死亡,共同饮酒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于某等人诉徐某生命权纠纷案
4.满月宴后酒驾共赴第二场酒局,同饮者车辆相撞导致死亡,共同饮酒人未劝阻酒驾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何某龙、董某梅诉陈某等人生命权纠纷案
5.醉酒驾车冲进河沟溺水死亡,共同饮酒人未劝阻酒驾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王某胜、李某凤诉赵某昌等人生命权纠纷案
一、将醉酒者单独置于包间内死亡,共同饮酒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王某某等人诉李某等人生命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某日中午,李某组织召集程某、陈某、樊某辉、张某全、陈某祝、陈某华、王某荣等八人共同在李某的妻子汪某霞经营的餐厅聚餐,当天几人共饮用两斤装的衡水老白干两瓶、啤酒一箱,存在大量饮酒行为,饮酒期间,陈某、陈某华及王某荣等人中途离场。下午两点多饭局结束,其他人陆续离开。当天下午5点多,餐厅服务员惠某某发现程某仍在餐厅包间内,且经呼叫无反应,遂拨打120急救电话。程某送至医院后被宣布死亡,医院诊断:呼吸心跳骤停。经检验,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38mg/100ml,属于严重醉酒状态。程某的亲属王某某等人提起诉讼,要求李某等人共同赔偿因程某意外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977078.7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李某作为聚会的组织者,未规劝饮酒者适量饮酒,在明知程某已经醉酒的情况下,未尽到注意看护、照顾义务,将程某一人置于包间内直至下午5点钟时发现死亡,存在一定的过失,酌情认定李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金额为66642元。陈某祝在酒席结束后,明知程某已经醉酒,但只是告知服务员照顾下程某,未尽到看护的义务,酌情认定陈某祝承担2%的赔偿责任,金额为26657元。汪某霞作为案涉聚餐餐厅的经营者,应对前来聚餐的人员尽到一定的照顾、看护义务,但在程某醉酒后,放任其独自一人待在包间内直至下午5点左右发现其死亡,存在一定的过失,但考虑到本次聚餐该餐厅并未收费,酌情认定汪某霞承担2%的赔偿责任,金额为26657元。樊某辉及张某全在酒席结束离场时也明知程某醉酒,且张某全也陈述离场时服务员喊程某多次也喊不醒,故张某全应承担2%的赔偿责任,金额为26657元,樊某辉系中途加入,应承担1%的赔偿责任,金额为13328元。陈某未饮酒,且在酒席开始后不久离场,对后续所发生的事情无法预见,故其不应承担责任。陈某华及王某荣也未饮酒,且也是在中途离场,故也不应承担责任,但陈某华及王某荣表示愿意承担5000元的补偿责任。最终判决:李某赔偿66642元;陈某祝、张某全、汪某霞分别赔偿26657元;樊某辉赔偿13328元;陈某华及王某荣共同补偿5000元。
【典型意义】
饭店聚餐是生活中常见的饮酒场景,以此案例警示聚餐参与人,在发挥酒局作用的同时,要对参与者的人身安全多一份警觉。饮酒者应当根据自身情况理性饮酒,不可放任无度,置自身安全于不顾。同饮人之间在觥筹交错之际,亦应考虑对方是否过量,不要只想着朋友有没有喝好,为朋友的人身安全着想才是真心的朋友。天下无不散的筵席,酒局结束后,同饮人各自散去,置醉酒者一人在包间内于不顾,让其处于无人看护、无人救助的状态,亦没有及时通知其家属,均属于未能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酒局的组织者和共同饮酒人应根据各自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春节将至,聚会增多,在此提醒大家要文明饮酒、适度饮酒,如有人不慎醉酒,务必妥善安置并看护、照顾,必要时及时送医。
二、将醉酒者留宿家中死亡,酒局召集者未尽到照顾和救助义务,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宋某徽诉王某生、张某年生命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宋某淇与王某生系同一小区邻居,双方相识。2023年2月,宋某淇至王某生家中帮忙搭瓜棚,王某生为了表示感谢邀请宋某淇晚饭在家中就餐,宋某淇在醉酒后趴在餐桌上睡着,王某生及其妻子将宋某淇安置在客厅,未联系宋某淇家人,亦未及时送医救治,次日清晨发现宋某淇不省人事。王某生报警及拨打120,并使用宋某淇手机通知宋某淇儿子即宋某徽。医院确认宋某淇死亡后,经检测,宋某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3mg/100m1。宋某徽与王某生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宋某徽提起诉讼,请求王某生赔偿宋某淇醉酒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269022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死者宋某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的生命安全尽最大的注意义务,其放任自己过量饮酒导致死亡,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王某生作为酒局的组织者和参加者,未能合理控制饮酒参与人员饮酒的数量。同时,在宋某淇醉酒后,王某生没有积极设法联系宋某淇的亲属,在其将醉酒的宋某淇留置家中的情况下,对于宋某淇的照顾、看护、及时送医救治等义务应当由王某生承担,其放任宋某淇处于醉酒状态至次日死亡,未尽到照顾管理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酌情确定由王某生承担1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王某生赔偿宋某徽损失89440元。
【典型意义】
三、未履行送醉酒者回家的承诺,将醉酒者单独置于门市中死亡,共同饮酒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于某等人诉徐某生命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于某芹邀请于某之、徐某、王某聚餐,于某之、王某均饮酒一斤左右,于某芹饮酒三两左右。聚餐结束后,于某芹、王某均提出将于某之送回家中,于某之回复怕酒后回家会被家人打,可以先回其与徐某合伙经营的门市休息,徐某亦回复可与于某之共同回到门市,其再骑电动自行车将于某之送回家。于某芹、王某遂安排车辆将徐某、于某之送至门市,此时于某之已出现醉酒状态。徐某将于某之扶至门市内沙发上躺下休息后就骑车回家,行至1000米左右又返回门市,看到于某之坐在椅子上睡着了,遂自行返回家中。次日6时左右,徐某到达门市内,发现于某之在椅子旁边的地上,脸朝地,地面有呕吐物。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7时43分左右,医生确认于某之已经死亡超过半小时,无心跳、呼吸及脉搏,嘴里有呕吐物,全身青紫,全身僵硬。经调解委员会调解,于某之的继承人于某等人与于某芹、王某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于某芹、王某自愿共同赔偿于某之死亡经济损失30万元,两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于某等人另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徐某赔偿因于某之死亡造成的损失364974.75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于某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酒量大小、身体状况等有正确的判断,在明知醉酒后行为控制能力降低,可能危及健康甚至生命的情况下,不注意避免醉酒的发生,其自身对于死亡后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徐某作为于某之的共同聚餐人,在聚餐结束后,其他人提出将于某之送回家时,其回复可以让于某之在门市内休息后再由自己骑电动自行车将于某之送回家,但是其却将于某之独自留在门市内离开。作为与于某之较为相熟的合伙人,其知晓于某之每次喝酒一斤左右,每次都会喝醉,在此情况下,特别是在其看到于某之醉酒状态时,作出了第一次离开后又返回查看于某之状态的行为,表明其亦担忧于某之存在因醉酒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可能性。其作为最后与于某之共处的聚餐人,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可以采取及时通知于某之家人、送医解酒或将于某之送回家交给家人等合理的方式方法,以在必要限度内避免出现于某之醉酒死亡的后果。综合本案情形,法院酌情认定徐某对此后果承担10%的赔偿责任。于某芹、王某作为于某之的共同饮酒人,特别是于某芹作为聚餐的召集人,亦应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因两者已与于某之的亲属于某等人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对于某芹、王某两人责任不作认定。最终判决:徐某向于某等人赔偿121658.3元。
【典型意义】
四、满月宴后酒驾共赴第二场酒局,同饮者车辆相撞导致死亡,共同饮酒人未劝阻酒驾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何某龙、董某梅诉陈某等人生命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陈某邀何某等人参加其女儿满月宴请,陈某夫妻与何某、杨某、夏某杨和卞某晓等人同桌宴饮。晚宴结束后,何某、陈某、杨某、夏某杨等人相约到南城饭店继续喝第二场酒。何某饮酒后驾驶电动车,陈某、杨某、夏某杨则乘坐同样饮酒的卞某晓驾驶的车辆前往约定的场所。行进途中,卞某晓驾驶的车辆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何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又撞向路西侧交通标志牌及路边房屋墙体,造成何某当场死亡,卞某晓及车内乘车人陈某、杨某、夏某杨受伤,道路交通标志牌、房屋墙体及双方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卞某晓负事故主要责任,何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卞某晓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0mg/100mL,何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mg/100mL,符合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后卞某晓与何某亲属约定在交强险赔偿以外再赔偿65万元,双方达成谅解,卞某晓犯交通肇事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现何某亲属以陈某、杨某、夏某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陈某、杨某、夏某杨承担赔偿责任2077567.5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酌量饮酒,其在醉酒状态下,未考虑自身状况驾驶电动车离开,对自身的死亡结果具有过错。陈某、杨某、夏某杨作为共同饮酒人,彼此间具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其三人在明知何某已大量饮酒的情况下仍相约变换场所继续饮酒,三人共同乘车离开,并放任何某驾驶电动车离开,未对何某进行合理劝阻、安全护送,乘坐同样饮酒的卞某晓的车辆,未对卞某晓酒后驾车的行为进行劝阻,最终卞某晓与何某的车辆相撞导致何某死亡,陈某、杨某、夏某杨均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陈某作为当晚宴请召集人较其他参与者负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一审法院酌定其承担3%的赔偿责任,杨某、夏某杨各承担2%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五、醉酒驾车冲进河沟溺水死亡,共同饮酒人未劝阻酒驾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王某胜、李某凤诉赵某昌等人生命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5日晚上19时许,于某组织赵某昌、张某强、贺某、陈某蕊、赵某明、徐某涛至饭店吃饭喝酒。就餐过程中,张某强、赵某昌电话联系王某霖,邀请王某霖一同就餐。王某霖驾车19时29分到达饭店,张某强在饭店门口迎接,后王某霖与于某、张某强、贺某、陈某蕊、赵某明、徐某涛共同饮酒、就餐。几人共饮五斤白酒,其中张某强、于某、陈某蕊各一斤,剩余五人共饮二斤,每人约饮白酒四两。王某霖与于某、张某强、贺某、陈某蕊、赵某明、徐某涛另饮啤酒十瓶。当晚21时30分,宴饮结束后,赵某昌、徐某涛搭乘赵某明驾驶的车辆离开,王某霖进入自己车内,并驾驶自己车辆离开饭店,其他人也各自离开。仅几分钟后,王某霖驾驶的车辆撞击路南侧桥北头,致使车辆失控冲进河沟,造成王某霖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霖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6mg/100ml。王某霖的近亲属以与王某霖共饮的于某、张某强、贺某、陈某蕊、赵某昌、徐某涛、赵某明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提醒和注意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该七人赔偿各项损失608791.25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饮酒者对自身的生命安全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王某霖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险性应当有清醒的认识,其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自身存在严重过错。于某作为酒局组织者,赵某昌、张某强作为王某霖饮酒的召集者,均应当对受邀请参与饮酒人员的人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赵某昌、于某、张某强在明知王某霖酒后驾驶机动车,但未进行劝阻或护送其安全离开,未尽到劝阻及照顾的注意义务,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其应对王某霖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酌定由赵某昌、于某、张某强各承担3%的赔偿责任36608元。贺某、陈某蕊、赵某明、徐某涛虽然与王某霖初次见面,但均在一起共同饮酒,其先行行为产生了后续义务,对于王某霖酒后驾车行为未尽到劝阻义务,法院酌情认定由贺某、陈某蕊、赵某明、徐某涛各承担2%的赔偿责任24405.3元。最终判决:赵某昌、于某、张某强各赔偿王某霖亲属王某胜、李某凤36608元;贺某、陈某蕊、赵某明、徐某涛各赔偿王某霖亲属王某胜、李某凤24405.3元。
【典型意义】
六、鼓励醉酒者继续喝酒,并放任其驾驶摩托车离开导致撞击围栏死亡,共同饮酒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侯某龙、李某霞诉蒋某成等人生命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某日,毛某华邀请蒋某成晚上到东北家常菜吃饭,蒋某成约上金某早、侯某都晚上一起去,毛某华带上毛某好。晚上7点左右酒局开始,席间共喝了三瓶42度小刀白酒,此时,蒋某成明知侯某都已经饮酒过量,并且知道侯某都喝酒会乱的情况下,又拿现金给侯某都找老板买来啤酒,并陪其一起喝。晚上9点多聚餐结束,毛某华与金某早委托蒋某成送侯某都回家,其后侯某都自己骑摩托车走了,期间蒋某成多次打电话给侯某都均没有人接听。当日21时30分许,侯某都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平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平山路与东方大道路口时,车前部撞开施工场地封闭围栏后,身体与车辆摔倒在某建筑公司施工场地内。120急救医务人员于次日6时32分接报后到达现场,确定侯某都已死亡。经公安机关鉴定,在送检的侯某都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90mg/100mL。其后,侯某都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共同饮酒人赔偿各项损失的30%即343427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侯某都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于饮酒和醉酒驾驶摩托车可能导致的后果应当是明知的,但其对自身安全没有足够注意,醉酒后驾驶摩托车离开,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故侯某都的自身因素系本次损害产生的主要原因,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通过检测,侯某都的乙醇含量为290mg/100mL,属醉酒状态,蒋某成、毛某华、金某早、毛某好与侯某都一起喝酒,同饮者因实施了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负有安全保护的注意义务,包括劝阻、通知、照顾等义务。蒋某成、毛某好、毛某华、金某早均未劝阻侯某都过量饮酒,在侯某都醉酒后亦未尽到护送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毛某华、金某早虽称已让蒋某成送侯某都回家,但蒋某成未能护送,故不能免除其相应的责任。蒋某成对侯某都过量饮酒及酒后会乱的情况是熟知的,仍然拿出现金让其买来啤酒继续喝,酒后没有及时阻止侯某都驾驶摩托车,其过错相较于其他共同饮酒人较大。法院酌情认定由蒋某成承担5%的赔偿责任,由毛某好、毛某华、金某早各承担2%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蒋某成赔偿侯某龙、李某霞损失57149.91元,毛某华、毛某好、金某早分别赔偿侯某龙、李某霞损失22859.96元。
【典型意义】
01、强迫性劝酒
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02、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
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0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0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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