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相关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元旦、春节期间群众生活必需品、餐饮、停车等民生领域的价格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价格法律规章,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全市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合理定价,诚信经营,两节期间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
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捆绑销售、搭售其他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坚决杜绝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及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之进行交易。
三、严禁经营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违法大幅提高药品、医疗器械、粮油、蔬菜、肉禽蛋奶等生活必需品的销售价格,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
四、加强自律,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五、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相关经营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收费行为。
六、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持续开展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对提醒告诫后拒不整改的,屡查屡犯的,要依法依规严厉处罚;对违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将予以公开曝光。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大督导抽查力度,努力确保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留存相关证据,及时拨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供稿:价格监督检查局
编辑:周羿佳
审核:丁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