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倡导“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抚州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将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依法纠正查处了一批餐饮浪费违法行为。现公布典型案例5起,以警示和提醒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
金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金溪县成豪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29日,金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金溪县成豪餐饮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造成食品浪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0日,金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金溪县秀谷镇中心小学教师食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教师食堂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主动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金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3日,南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南丰县厨娘餐饮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造成食品浪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南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3日,南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南丰县小婷土菜馆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造成食品浪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南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南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南丰县爆师兄餐饮店未主动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23日,南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南丰县爆师兄餐饮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造成食品浪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南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供稿:食品协调科
编辑:周羿佳
审核:丁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