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案件中,实际施工人起诉追要工程款时,被告的确定需要根据具体的工程承包情况来判断,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
如果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那么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应作为被告。实际施工人是在转包、违法分包等无效施工合同情形下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其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但这并不影响实际施工人依据合同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
在特定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以将发包人列为被告。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里的前提是发包人存在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工程款的情况,并且实际施工人能够证明这一点。例如,如果发包人没有按照其与承包人(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导致实际施工人无法获得应得的工程款,那么实际施工人可以起诉发包人。
如果实际施工人是挂靠在其他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下进行施工,那么被挂靠单位也可能成为被告。在挂靠施工的情形下,虽然实际施工人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双方之间可能存在内部约定或挂靠协议。当发生工程款纠纷时,实际施工人可以依据这些约定或协议向被挂靠单位主张权利,要求其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不过,实践中对于挂靠类型的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存在不同的判决结果。
(除原创外,部分信息收集整理自网络,仅供参考学习,如侵权请及时告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