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4日,中央八项规定出台,8年,作风建设一直在路上,也永无止境。党的十八大以来,截至2020年10月底,全国共查处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问题37.5万起,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51.8万人,其中党纪政务处分32.6万人。
八项规定,改变你我。公务出行、公务接待、礼品往来、婚丧喜庆中,下面这些行为千万不能做!
国内公务出行
国外公务出行
(1)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2)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3)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4)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公务接待
礼品往来
婚丧喜庆
1. 封建迷信活动。严禁举办宣扬封建迷信、文化糟粕的节庆活动。
2. 纪念性庆典。严格控制举办机关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的纪念性庆典。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及副省级城市一般不举办城市周年庆典,市(地)、县(市)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周年庆典活动。
3. 周年庆典活动。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一般不举办周年庆典活动,逢十逢百周年等确需举办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4. 奠基和竣工庆典活动。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举办楼堂馆所奠基和竣工庆典活动。
5. 联合举办。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等原则上不得与地方联合举办(包括主办、协办、赞助、支持等名义)节庆活动,确需联合举办的,应当按审批权限报党中央、国务院或主管部门批准。
6. 不得收取费用。举办单位承担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全部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7. 不得转嫁节庆活动经费。举办节庆活动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和开支,所需经费实行谁举办谁负责,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和个人转嫁费用。
8. 财务收支管理。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礼金、礼品、贵重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重金邀请各类名人参与活动,不得利用节庆活动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
9. 领导干部出席节庆活动需报批。严格控制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离退休领导干部)出席节庆活动。未经批准,领导干部不得出席各类节庆活动,不得在活动中挂名任职、发贺信贺电、题词、剪彩等。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节庆活动。
10. 严禁擅自举办活动。对擅自举办活动,违规邀请领导干部出席以及领导干部违规出席活动,以举办活动为由向基层、企业和群众收费、摊派、拉赞助,挥霍浪费、滥发钱物等违规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1. 严禁借机敛钱。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
12. 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举办文艺晚会。
(1)不得使用财政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2)不得使用财政资金高价请演艺人员,不得使用国有企业资金高价捧“明星”、“大腕”,坚决刹住滥办节会演出、滥请高价“明星”、“大腕”的歪风;
(3)原则上不得使用财政资金为公祭、旅游、历史文化、特色物产、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竣工等节庆活动举办文艺晚会;
(4)不得与企业联名举办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
(5)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向下级事业单位、企业以及个人摊派所需经费;
(6)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等原则上不得与地方联合举办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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