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建设
编者按: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是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CSPON)建设的基础,CSPON是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的升级版。2019年以来,自然资源部坚持制度引领,通过法律法规、中央文件、国务院部门文件等多个层次,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相关制度建设。近期,我局组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院,梳理形成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主要法规政策汇编,方便地方自然资源部门查阅,以便进一步对照、分门别类抓好落实,及时研究制定配套落实细则,合力构建基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数字化空间治理体系。汇编将定期更新,欢迎大家收藏和持续关注。如有错误和遗漏,请大家提醒告知。
——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
总体规划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为底板,结合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同步完成县级以上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各类空间管控要素精准落地,逐步形成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推进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以及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信息交互。
2.《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
同步构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基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整合各类空间关联数据,着手搭建从国家到市县级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形成覆盖全国、动态更新、权威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3.《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
报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海域使用权时,附省级人民政府基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和用途管制要求出具的不可避让论证意见,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节约集约和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应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逐级汇交纳入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与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生态环境监督的重要内容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
自然保护地边界发生调整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批准文件,对生态保护红线作相应调整,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拟转采矿权的,按有关规定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明确开采拟占用地表或海域范围,并对生态保护红线作相应调整,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更新后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与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信息共享。
4.《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86号)
要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统筹各类空间开发保护需求,确保空间布局不冲突,功能结构更合理;确保用地规模不突破,资源利用更有效。
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和监测网络,实现各级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实施全过程在线管理。
5.《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
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节约用地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前提下,结合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和旅游开发、边境地区建设等合理需要,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可规划布局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按照“三区三线”管控和城镇建设用地用途管制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严格实施监督。
城镇开发边界发生变化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部汇交数据(附审查认定文件、矢量数据等),检验合格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并反馈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后,方可作为规划管理、用地用海审批的依据。
部将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加强对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监督、评估、考核、执法等全生命周期管理。
6.《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46号)
相关专项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纳入市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
基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同步建设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为城市体检评估和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奠定基础。
详细规划
7.《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
要加快推进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数字化转型,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按照统一的规划技术标准和数据标准,有序实施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全程在线数字化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能。
8.《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号)
要将村庄规划成果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结合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等开展规划实施体检评估,推动建立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的全周期管理工作机制。
9.《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
规划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规划成果应通过“上墙、上网”等多种方式公开,30个工作日内,规划成果逐级汇交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
10.《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办发〔2020〕57号)
村庄规划批准后,应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作为用地审批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1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2023版)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47号)
将有关存量更新的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在不突破总体规划和更新规划单元详细规划强制性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可通过局部技术性修正和优化调整的方式,对更新规划单元及更新实施单元的详细规划进行动态维护,经法定程序审批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鼓励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结合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等工作,推进各类经济社会信息数据的加载,搭建适用于城市更新的规划管理和规划服务平台,加强空间治理的基础支撑。
1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中村改造国土空间规划政策指引〉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0号)
在符合上位规划刚性管控要求前提下,各地可结合实际,通过局部技术性修正或优化调整等方式,对规划单元和实施单元详细规划进行动态维护,经法定程序审批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做好与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将相关规划成果按程序纳入所在市级、区(县、市)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作为实施成效评估的依据。
专项规划(专项工作)
13.《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3号)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建设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将涉及土地和空间使用的合理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系统统筹保障。
1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相关专项规划在编制和审查过程中应加强与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及“一张图”的核对,批复后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
15.《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省级、市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由同级政府组织编制,充分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的衔接,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实施。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共享生态保护红线等数据,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共同做好相关研究及试点先行等工作。
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
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制绿化相关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叠加至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现多规合一。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将绿化任务和绿化成果落到实地、落到图斑、落到数据库,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要推进作业设计编制、施工、检查验收全过程监管,全面监测林草资源状况变化。
1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43号)
在国土空间规划中落实保护不可移动文物的空间管制措施,统筹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地下文物埋藏区、水下文物保护区等,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1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
地市级政府以“两区”、“三中心”为重点,以区县为基本单元制定布局规划,分场景优化充电基础设施结构,加强公用桩和专用桩布局,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1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39号)
将新能源项目的空间信息按规定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统筹安排大型风光电基地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草。
20.《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推进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8号)
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统筹协调空间矛盾冲突后,分区以及相应的空间管控规则纳入同级、下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
21.《自然资源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1号)
在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统筹划定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水下文物保护区、地下文物埋藏区、城市紫线等在内的历史文化保护线,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严格保护。
文物保护类专项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批复前,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核实保护规划与相关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及“一张图”核对情况;经批复的文物保护类专项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主要内容要纳入详细规划,并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督实施。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历史文化街区在核定公布前,街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基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核实历史文化街区空间范围和相关的空间管控要求。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迁移异地保护、拆除和修缮改造的,应当报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履行相关批准手续,并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管。
22.《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1号)
加强部门协同,尽快将退耕还林还草地块矢量数据补充标注到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为基础的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底图,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行动态监管和信息共享。
23.《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
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的前提下,将采矿项目用地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作为审批采矿项目新增用地的规划依据。
24.《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十四五”规划〉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16号)
深入推进国家、省、市、县四级地质灾害风险数据库互联互通和动态更新,与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做好衔接,推动跨行业、跨部门、跨领域地质灾害防治大数据共享,建实全国地质灾害数据中心。
25.《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要求,可结合实际需要组织编制砂石资源专项规划,统筹考虑资源赋存条件、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红线、海洋生态保护和绿色矿山建设等管控要求,以及城镇发展、产业布局、供需平衡、运输距离等因素,划定砂石集中开采区或开采规划区块,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合理引导砂石采矿权投放,避免出现以山脊线划界等开采后遗留残山残坡等不合理问题,实现砂石资源绿色开发、集约开采、系统修复、全生命周期管理。
26.《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
试点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全面查清低效用地及历史遗留用地底数,全部实现上图入库,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部备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作为试点相关政策实施和成效评估的依据。
27.《自然资源部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发〔2024〕149号)
实施方案应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一致,涉及修改规划的,应经法定程序批准,其中涉及“三区三线”优化或调整的,还应在实施方案批准后将整治区域逐级纳入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框定规划底图,并在相关子项目验收后按程序更新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数据,方可作为规划管理、用地审批和执法督察的依据。
28.《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53号)
加强规划管理系统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全国矿业权登记信息及发布系统等的衔接,推进规划信息与相关信息的整合,为规划实施管理提供支撑。
29.《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4〕146号)
地下空间的现状底图底数、资源综合评价、规划数据、审批供应、规划许可和规划核验等信息,应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30.《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学习运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厦门实践”经验 深入推进新时期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发〔2024〕151号)
切实落实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主体责任,扎实推进“三北”工程六期、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等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实施,并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
31.《关于开展省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45号)
基于各省域自然资源“一张图”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同步开展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基于生态现状的规划范围可查、实施区域可看、管理流程可溯、实施效果可评的生态修复全业务链管理,并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衔接。
3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0号)
涉及地方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已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和生态修复相关规划的,视为已同意项目建议。
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融合资金监管系统,因地制宜探索完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监管体系。
3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平急功能复合的韧性城市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19号)
已完成国土空间规划的地区,经规划实施评估论证后的“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及其规划应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正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可结合编制工作统筹优化“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和空间结构,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推进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建设,加强对“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规划全过程在线管理,确保耕地红线不突破、生态环境和历史风貌不破坏、群众利益不受损、主体功能不改变。
34.《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发改能源〔2022〕206号)
加强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的衔接,及时将各类清洁低碳能源资源分布等空间信息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以适当方式与地方各级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和研究机构等共享。
35.《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开展“信号升格”专项行动的通知》(工信部联通信〔2023〕257号)
各地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加强信息基础设施相关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推动信息基础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基站、机房等相关设施选址布局和配建要求应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当中予以统筹保障。
36.《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一部门关于推动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协调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通信〔2024〕165号)
各地要对信息基础设施用地布局规划、报建审批、环境评估等给予政策支持,将信息基础设施空间布局矢量数据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37.《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消费 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民发〔2024〕52号)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新增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予以安排。
38.《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水体〔2022〕55号)
结合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勘界定标,进一步完善生态保护红线成果,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严格用途管控,与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利用好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测网络建设,逐步实现与各地监管平台(能力)、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39.《交通运输部 自然资源部 海关总署 国家铁路局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推进铁水联运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交水发〔2023〕11号)
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与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素强化协调衔接。
40.《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交运发〔2023〕144号)
科学制定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确保城市公共交通网络布局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所确定的空间布局优化安排相一致;涉及空间利用的相关内容统筹落实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管控。
41.《文化和旅游部 中央文明办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体育总局 林草局 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关于推动露营旅游休闲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旅资源发〔2022〕111号)
需要独立占地的公共和经营性营地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衔接协调一致。
42.《文化和旅游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通知》(文旅产业发〔2022〕123号)
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对通过验收的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单位命名为“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同步将边界范围及内部分区等空间矢量数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
43.《应急管理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编制指南〉的通知》(应急〔2023〕135号)
利用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技术成果,并参考相关标准规范,统一底图底数和用地分类标准,编制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并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协调处理空间矛盾。
规划通过评审论证后,依相关程序报批,批复后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按照应急管理数据资源管理规定和国土空间规划成果数据汇交要求,制作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相关数据库,成果纳入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4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十四五”乡村绿化美化行动方案〉的通知》(林生发〔2022〕104号)
有条件的县级行政区,可以依据县、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国土绿化任务要求,编制乡村绿化美化专项规划,合理确定乡村绿化目标和重点任务,批复后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
45.《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保规〔2023〕4号)
经批准的国家级自然公园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施统一监管。
46.《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十四五”石窟寺保护利用专项规划〉的通知》(文物保发〔2021〕34号)
推动重要石窟寺编制并公布保护规划,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衔接。
47.《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长城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物保发〔2023〕38号)
要抓紧编制完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报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督促长城沿线各市县人民政府在相应级别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落实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边界,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明确长城及其周边区域整体保护和活化利用的空间管控要求,并将长城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空间形态控制指标和要求等强制性内容作为实施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的重要依据。
48.《国家文物局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文物普查发〔2024〕39号)
要在文物本体范围空间落图、生成全国不可移动文物“一张图”、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共享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切实满足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需要。
实施监督
4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冰雪运动高质量发展激发冰雪经济活力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4〕49号)
把冰雪经济用地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管理。
50.《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情况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进行动态监管,并结合国土变更调查进行年度评估。
51.《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保障油茶生产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99号)
各地要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规划布局好油茶扩种、改造土地利用空间,制订油茶种植改造三年行动方案,并将2023—2025年油茶生产任务落实到具体地块,建设任务要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全周期精准管理。
52.《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号)
经工程可行性论证、已确定详细空间位置的,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明确具体位置、用地规模及空间关系;尚未确定详细空间位置的,列出项目清单,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示意位置、标注规模,并依据项目建设程序各阶段法定批复据实调整,逐步精准确定位置和规模、落地上图。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要求,与发展改革、交通、能源、水利等有关部门共享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主动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提供合规性分析等支撑性、基础性服务。
53.《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
各地要加快实景三维中国建设,丰富时空信息数据供给,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用途管制监管系统,按照自然资源部印发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等有关标准,积极推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规划用地核实等规范化、标准化、数字化,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业务全周期数字化监管。
54.《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调整用地后,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管,并及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55.《自然资源部关于在经济发展用地要素保障工作中严守底线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90号)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快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报批,并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等空间管控要求,提前介入、积极配合和参与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统筹建设项目空间布局。
56.《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7号)
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作为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规划核实必须两人以上现场审核并全过程记录,核实结果及时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通过规划核实的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57.《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和现状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8号)
基于平台,建设从国家到市县级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动态监测评估预警和实施监管。未完成平台和系统建设的市县不得先行报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经核对和审批的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成果由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整合叠加后,逐级向国家级平台汇交,形成以一张底图为基础,可层层叠加打开的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为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强化规划实施监督提供依据和支撑。
58.《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7号)
加快建立完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形成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作为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强化规划实施监督的依据和支撑。
建立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监督全程留痕制度,要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中设置自动强制留痕功能;尚未建成系统的,必须落实人工留痕制度,确保规划管理行为全过程可回溯、可查询。
59.《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
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的前提下,相关项目经可行性论证后可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作为审批光伏项目新增用地用林用草的规划依据。
各地自然资源、林草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用地用林用草审查协调联动机制,对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国家大型光伏基地建设范围项目,在项目立项与论证时,要对项目用地用林用草提出意见与要求,严格执行《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和光伏电站使用林地有关规定,保障项目用地用林用草合理需求。
60.《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36号)
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升级拓展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功能,纵向实现多层级规划“一张图”系统的联通,横向实现规划“一张图”系统与关联业务系统的数据互联,形成标准统一、链接通畅的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
6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用岛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审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21号)
总体规划批复后30日内,应按数据规范要求,将规划成果(包括经批准统筹纳入总体规划的各专项规划成果)数据逐级纳入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用地用海用岛规划符合性审查依据,要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开展规划符合性情况审查,并做好用地用海用岛批复后入库核对和全生命周期实施监督工作。
总体规划批准前,有规划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已批复的用地用海用岛所在区块的规划用途进行复核,与“一张图”系统中相应数据不一致的,不予审查通过总体规划。
6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土地政策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更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25号)
鼓励各地按照依法、安全、便利的原则,针对老旧小区改造不同情形优化规划许可办理程序和分类管控规则,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简化工作程序,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实施全生命周期监管。
6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编制与审查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473号)
分析项目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图落位情况,是已精准确定空间位置,还是以线型示意表达,是否列入规划重点项目清单,是否预留了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耕地保护
64.《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5号)
高标准农田全部上图入库并衔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65.《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的意见》(自然资办发〔2021〕33号)
提升执法信息化水平,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加强耕地保护信息化建设,对耕地现状、耕地开发复垦、耕地占补、增减挂钩、违法占用及整改落实等情况进行全程在线监督管理。
66.《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72号)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拆旧复垦耕地的后期管护,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加强日常监测监管,严格实施耕地用途管制,防止撂荒,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67.《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严格新增耕地核实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36号)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在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填报项目立项基本信息和相关图件,市、省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基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做好选址审核和复核,发现选址不当、来源不清的,要及时纠正规范。
68.《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农建发〔2022〕5号)
加强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定期更新共享数据。
调查登记
69.《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号)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要做好与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关联、衔接。
70.《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
对上述明确应落实到图斑的情形,分类落实到图斑,明确属性,及时更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和林草资源图相关数据,并将相关成果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进行管理。
7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20号)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要求组织完成数据成果汇交,国家将监测成果纳入自然资源三维立体时空数据库体系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整理: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院正高级工程师唐娟、高级工程师孙宇毅)
资料来源:自然资源部
版权声明:除原创内容及特别说明之外,推送稿件文字及图片均来自网络及各大主流媒体。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认为内容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