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六计之山东高速禁摩空城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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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30 21:59
山东
【一哥有话说】大家都知道山东省高速公路和浙江省高速公路都是禁摩的,但北京摩友“笑姐夫”等一众摩友们揭开了不为人知的背后端倪,原来这高速禁摩里外也透着古为今用的兵法三十六计。作为地方立法最高权力机关的山东人大,在2014年5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修订的《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该《条例》第二章“通行规定”第九条“禁止下列人员、车辆进入高速公路”第三款中有着《道交法》禁上规定中所没有的摩托车。而作为执法最高机关的山东公安交管,在“《山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相关条款立法依据解答”中,解释第七条(修订前)的山东高速禁摩的立法依据是“《浙江高速条例》第24条3款有摩托车禁止性规定”。可是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里不是说好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上位法来制定条例吗?怎么还要同一法律位阶,也就是平级的其他省份浙江地方法规《浙江高速条例》来给山东地方立法授权依据了?难道山东在浙江面前低人一等吗?而《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立法依据的《浙江高速条例》又是怎样规定摩托车禁止性规定的呢?搜索一下下,咦?木有!不是没有《浙江高速条例》,是根本就没有《浙江高速条例》!那这个“第24条3款”又是哪里冒出来的?再一搜,哟,原来是出自《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里的。
可是人家浙江明明是本省高速公路管理的“办法”,是比山东高速“条例”的法律位阶更低一级。也就是说对于山东高速“条例”来讲,浙江高速“办法”就相当于是下位法。为啥到了山东那边就非给人家改称“条例”平起平坐了呢?用现代京剧《红灯记》里李铁梅的唱词来说,就是“这里的奥妙我也能猜出几分”。我们能猜得出的奥妙就是《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是浙江省政府制定的,属于地方政府规章,而非是浙江人大地方立法的地方条例,所以只能叫做“办法”,而不能叫做“条例”。并且该《办法》已于2020年废止。这样,如何瞒天过海撇开真正的上位法《道交法》,把下位法的“办法”地方规章如何变成上位法地方法规《条例》立法的依据,就成了山东人大和山东交管在高速禁摩上绕不过去的的立法依据问题了。
通俗科普打比方的话,《宪法》是太爷辈,《道交法》是爷爷辈,《山东高速交安条例》是儿子辈,而《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则是孙子辈了。本来地方立法就是以上位法为下位法的立法依据的,儿子(《山东高速交安条例》)也信誓旦旦说要以爷爷(《道交法》)说的为准,但问题是爷爷(《道交法》)早就说允许摩托车上高速了(《道交法》第六十七条),而心有不甘的儿子(《山东高速交安条例》)要是明说按孙子(《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说的来又怕说不过太丢人,干脆也不跟孙子(《浙江高速运管办法》)商量一下,就直接乱了辈份,搂着孙子肩膀叫兄弟(《浙江高速条例》)。
于是,这个最喜欢讲究各种礼数,自称是礼仪之邦的山东,为了实现高速公路禁摩,往轻里说是不讲武德乱名份,往重里说是公堂之上伪造法律,实则立法无据,法规无效。可禁摩军令如山倒,那先锋官山东高速便学着诸葛亮的样子,昂首站在收费站的城门楼子上,摇着写有禁摩两字的羽毛扇,有模有样的一通乱弹琴,唱了一出又一出的空城计,吓退一波又一波骑摩托的司马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