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解读 | 为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加快促进共同富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政务   2024-10-16 17:03   宁夏  

为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加快促进共同富裕

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夏不断拓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全面激活村集体经济“一池春水”。图为固原市原州区高标准联栋智能育苗温室。 钟培源/摄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下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作为一部专门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的法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弥补了长期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供给的空白,必将推动农村治理领域释放巨大的制度红利,为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加快促进共同富裕奠定良好法治基础。

深刻理解出台背景与意义

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善治的重要力量,是提升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巩固党在农村执政根基的重要保障。为了更好地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就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部署。2014年中央部署了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2016年进一步部署了更加全面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到2021年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阶段性任务基本完成。试点地方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分类和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确认、股权配置办法、股份登记和权能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和税费政策等诸多内容开展了充分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一些地方制定了地方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2020年底,农业农村部还印发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这些探索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奠定了丰富的实践基础。此次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总结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完善乡村振兴法律供给的一项重大举措。该法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和运行管理提供了全面依据和根本遵循,其颁布实施有利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有利于维护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实现共同富裕,有利于健全农村治理体系,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

全面把握主要内容与亮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共八章六十七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原则、职能职责、特别法人地位、监管部门等;第二章成员,主要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定义、确认、退出及丧失规则,同时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第三章组织登记,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合并、分立等事项;第四章组织机构,主要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等,规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第五章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规定了集体财产的范围和类型、不同类型财产的管理要求、管理途径、收益分配、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财务公开、财务报告、审计监督和其他监督等;第六章扶持措施,主要从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人才支持等方面,对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政策措施作了原则规定;第七章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争议的解决途径,明确了成员撤销诉讼制度,建立了成员代位诉讼制度,规定了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八章为附则,规定了职能代行、已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效力、已确认成员身份的效力、施行时间。

尤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重点围绕成员确认等成员身份权益保护等方面做了更加细致的区分、更加明确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丰富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性质内涵。该法第一章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定义界定精准、内涵丰富,显示了今天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历史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传承性,有利于将其与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相关组织区别开。二是完善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和变动规则。该法明确了“户籍关联+权利义务+土地保障”的成员身份确认一般规则,并进一步对新增成员确认、自愿退出成员身份、成员身份法定丧失、成员身份保留等特殊情形作出了规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成员身份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同时,明确了成员身份确认的纠纷解决规则,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救济提供了多种渠道。三是健全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运行管理制度。该法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定义和种类,明确集体财产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不得分割到成员个人,并对其常见财产种类进行了列举。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运营管理规则,不同类型财产的经营管理方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有效衔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常见经营途径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进行了非完全示例性列举;控制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风险,从投资、担保、破产三方面对其行为能力作出了限制。四是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收益分配。该法明确了分配规则,保障了集体成员享受集体福利、分享集体财产收益的权利,有利于推动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精耕细作抓好落实

近年来,宁夏各地各有关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的决策部署,抓组织强支撑、抓项目促发展、抓管理促规范,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创新制定出台激励村干部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实施办法,扶持2058个行政村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村覆盖率达92%,87.2%的村实现稳定的经营收益,全区农村集体经济总收入突破24亿元。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宁夏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也存在着资产运行管理不够规范、激励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此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应运而生,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机制,规范集体资产运营管理,拓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全面激活村级集体经济“一池春水”,为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奠定基础。

立足宁夏实际,做好政策衔接。宁夏将及时对自治区出台的地方性条例进行系统性整理,结合本地情形,对与上位法相冲突的内容,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该删除的删除。同时,根据发展实际,进一步明确相关具体规范,增强法律可操作性。

完善组织形式,激发内生动力。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建立完善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为基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组织为纽带、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为补充的村级组织体系,强化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资产、开发资源、发展经济、服务成员等功能,提升组织运营能力。

创新发展模式,拓宽发展路径。探索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与农业产业园、科技示范园相结合,支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合理开发利用集体土地等资源,领办土地股份合作社,创办多种形式的经营性服务实体,开展多类型的村企合作,延伸产业链,创新开展经营活动,增加村集体经营性收入。

加强监督管理,推动持续发展。加快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风险评估机制,完善成员对集体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分配权制度,保障成员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强化村集体各类项目事前审核、事中跟踪、事后监管,定期对项目建设、管理运行、项目资产、招投标情况进行检查。

加大支持力度,完善配套政策。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及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研究制定新一轮自治区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支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信贷的支持力度。强化社会资本规范引入,积极探索社会资本通过村企合作、联合开发、参股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参与村集体经济发展。

(本文内容系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共产党人》杂志)



来源:《共产党人》2024/19

责编:何青芳

制作:胡亦茹  张一菲(实习)

审核:赵志强  张雪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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