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小律观点|国办1号文对政府投资基金的影响浅析

学术   2025-01-21 07:32   上海  

基小律说: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政府将政府投资基金作为招商引资的工具,一些政府投资基金扎堆热门赛道,部分县区大量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导致政府投资基金吸引带动更多社会资本的吸引力降低,无法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政策作用。为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体系,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指导意见》,在明确政府投资基金内涵的基础上,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对政府投资基金的总体定位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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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 | 作者

目录

一、明确政府投资基金的界限
二、突出政府引导和政策性定位
三、发展耐心资本
四、分级分类管理机制
五、专业化市场化运作
六、权责一致、激励约束相容的责任机制
七、结语

2025年1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2025]1号,“《指导意见》”),涵盖基金设立、募资、运行、退出全流程,提出7方面25条具体措施。这是国务院就政府投资基金首次发布规范性文件,对于过往以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210号文”)和发改委《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2800号文”)为核心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体系,具有重构和统领作用。
长期以来,政府投资基金为支持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政府将政府投资基金作为招商引资的工具,一些政府投资基金扎堆热门赛道,部分县区大量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导致政府投资基金吸引带动更多社会资本的吸引力降低,无法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政策作用。
在上述背景下,为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体系,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指导意见》,在明确政府投资基金内涵的基础上,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对政府投资基金的总体定位和要求,即(1) 突出政府引导和政策性定位、(2) 发展耐心资本、(3) 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机制、(4) 权责一致、激励约束相容的责任机制、(5) 专业化市场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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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政府投资基金的界限

《指导意见》明确,政府投资基金,是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及创新创业的投资基金。

由此可见,区分政府投资基金与一般国资基金或市场化基金的主要区别是资金来源。政府投资基金的出资来源中包括政府通过预算安排的出资,这一点尤为关键。政府出资形式可以多样,包括通过预算直接出资、安排资金并委托国有企业出资、注资国有企业并明确相关资金专项用于对基金出资等三种类型,但其共同点都是资金来源于政府通过预算安排的出资。换言之,只要基金出资来源里包括政府通过预算安排的出资,无论占比多大,均导致该基金成为政府投资基金。
但是,如果基金出资来源不是政府通过预算安排的出资,而是国有企业自有资金、经营利润,即使出资资金是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注资,但该等注资并非明确专项用于对基金出资,仍不会导致该基金成为政府投资基金。



2

突出政府引导和政策性定位

《指导意见》第一条开宗明义,政府投资基金要突出政府引导和政策性定位。为此,《指导意见》将政府投资基金按照投资方向分为产业投资类基金和创业投资类基金。前者聚焦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环节,重点投资产业链关键环节和延链补链强链项目;后者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支持科技创新,着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解决重点关键领域“卡脖子”难题。

上述投资方向与目前政府投资基金聚焦和着力的方向基本一致。不同的是,《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出了新的限制要求:
1.同一政府原则上不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政府投资基金,但允许不同政府投资基金共同投资于同一项目或接续投资于同一项目。对于存量的同类基金,并不强制合并或注销,而是鼓励推动基金重组,同时,新设同类基金将受到限制。
2.明确政府投资基金不是招商基金、返投基金。作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的措施,《指导意见》要求不以招商引资为目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鼓励取消政府投资基金及管理人注册地限制,鼓励降低或取消返投比例。这一点与目前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目的和实践有很大不同,目前返投要求、税收贡献、招商引资几乎是政府投资基金的标准配置,彻底改变这一局面的难度预期较大。



3

发展耐心资本

《指导意见》第(四)款要求合理确定政府投资基金存续期,发挥基金作为长期资本、耐心资本的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作用,这与要求政府投资基金着力投早、投小、投长期是一脉相承的。
实践中有与发展耐心资本相反的,与政府投资人让利金额挂钩、鼓励政府投资人尽早退出的让利机制。比如,在政府投资人出资三年内,其他投资人可以投资本金及固定利息的价格受让政府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政府投资人出资三年后,其他投资人则需要以投资本金及更高固定利息的价格或评估价格受让政府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这一机制实际上以让利为手段,鼓励政府投资人尽早从政府投资基金中退出,并不符合耐心资金的政策目的。
为保障政府投资基金成为耐心资本,《指导意见》要求政府投资基金合理确定存续期,实际上暗含存续期要体现耐心资本的属性,不宜过短;同时,积极引导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本出资,以缓释因投资人的资金属性导致政府投资基金无法通过拉长存续期长期布局、跨周期和逆周期布局。《指导意见》也提到在需要长期布局的领域,可采取接续投资方式,确保投资延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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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分类管理机制对区县政府投资基金设立的影响

《指导意见》第三条提出对基金设立的分级分类管理要求,这一条对政府投资基金设立预期将产生较大影响。其中,分级,是指区分中央、省级或地市级、县级政府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分类,是指区分产业投资类基金和创业投资类基金的管理要求;区分通过预算直接出资、安排资金并委托国有企业出资等各类政府出资预算管理要求。

(一)分级管理

从设立基金的政府级别角度,区分国家级、省级或地市级、区县级基金:

一直以来,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通常由本级政府批准,审批层级低,设立门槛低,部分县区大量设立政府投资基金,造成同质化竞争和对社会资本产生挤出效应。为此,《指导意见》直接取消了县级政府对政府投资基金的审批权,同时严控财力较差的区县设立政府投资基金;而财力较好、具备资源禀赋的县区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将提级报上级政府审批。除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外,《指导意见》还严控县级政府新设基金管理人。虽然目前县级政府新设基金管理人已受到严格限制,但可以预见,未来县级政府将难以再新设基金管理人,设立政府投资基金也将大幅减少。

另外,省级政府要制定政府投资基金重点投资领域清单,明确对下级政府设立基金的审批或备案要求。

(二)分类管理

从基金类型角度,区分产业投资类基金和创业投资类基金:

从政府出资类型角度,区分通过预算直接出资、安排资金并委托国有企业出资等:





5

专业化市场化运作

实践中各级政府一般对政府投资基金均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对于政府投资基金的治理结构、投资决策、运作管理、投资退出作出规范和限制,其中,有些规定具有合理性,且符合市场化运作的要求,比如,要求政府投资基金进行托管、以实缴出资为计费基础等;但也有一些规定不具有合理性,且不符合市场化运作的要求,比如,要求政府投资人在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中具有委员席位,且对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退出享有一票否决权,对政府投资人的退出设置保底价格等。

《指导意见》对于政府投资基金的治理结构、投资决策、运作管理、投资退出等进行了一定规范,并散见于《指导意见》的相关条款,具体整理汇总如下:




6

权责一致、激励约束相容的责任机制

《指导意见》第(十六)款提出容忍正常投资风险,不简单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基金本身具有高风险的属性,为此通常以组合投资平滑投资端的高风险,单一项目亏损、单一年度亏损是正常现象,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不符合基金投资运作规律,是非市场化、将保护国有资产安全极端化的表现。相对地,《指导意见》也鼓励建立以尽职合规责任豁免为核心的容错机制,完善免责认定标准和流程。

实际上,自2016年起,国家层面就已经开始探索政府投资基金创业投资的容错机制,各级政府、国有企业也逐渐跟进、在地方、国有企业层面进行探索。以上海市为例,2024年8月27日,上海市国资委印发《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管理办法》,就考核评价与激励约束及监督检查与尽职免责进行专章规定,明确要求基金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制度及责任追究与尽职免责制度。2024年12月11日,上海市国资委及金融办联合印发《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考核评价及尽职免责试行办法》(“《上海办法》”),是目前首个省级层面的国资基金考核评价及尽职免责制度文件。
结合《上海办法》,容错机制的核心是以尽职合规为前提的免责,尽职合规是前提,免除情形是范围,免责是结果。没有尽职合规,不符合免除情形,就没有免责。



7

结语

如开篇所述,《指导意见》是国务院就政府投资基金首次发布规范性文件,对于过往以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和发改委《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为核心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体系具有重构和统领作用,是开始而不是总结。《指导意见》也明确,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制定出台政府投资基金预算和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信息统计、信用建设、登记备案等配套细则,构建“1+N”制度体系。《指导意见》作为统领的“1”,将引导构建出更加规范和符合政府投资基金政策性定位的“N”,这必将更加系统、自上而下地改变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机理,发挥政府投资支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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