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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2020)最高法民终281号,上海华宸未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滁州中普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华宸未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滁州中普置业有限公司。
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中的第二部分,即逾期利息20237125元,改判中普置业公司偿还逾期利息20237125元(暂计至2016年4月1日),之后按照年利率22.5%(即借款年利率15%基础上加收50%)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中普置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三、中普置业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正确,但是对于暂计逾期借款利息部分并未进行释明,在华宸未来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后,一审法院未作回应,也未在判决书中载明处理方式。一审判决不支持期内复利与逾期复利,至少导致华宸未来公司一审诉讼期间相关权利没有得到维护。如华宸未来公司另案处理,将导致诉累且因管辖等因素可能出现同案不同判情况。关于一审判决对2016年4月1日之后的逾期利息未予支持是否正确的问题,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
华宸未来公司上诉请求中普置业公司偿还逾期利息20237125元(暂计至2016年4月1日),之后按照年利率22.5%计算至给付之日止。经查,华宸未来公司一审起诉请求为“判令中普置业公司支付利息70129958元,逾期利息20237125元,期内复利6114088元,逾期复利3344653元(其中逾期复利暂计至2016年4月1日),合计99825824.38元”。本案2017年8月22日一审开庭时,华宸未来公司坚持其上述诉讼请求。根据一审法院2018年5月31日的谈话笔录,华宸未来公司于当日向一审法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中普置业公司支付利息、违约金等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一审法院向华宸未来公司释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因本案庭审程序已经结束,故对其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未予准许,其主张的该部分利息可通过另行诉讼解决。因华宸未来公司主张的2016年4月1日之后的利息部分已超出其一审诉讼请求,一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今日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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