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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本案为河北高院与北京高院就管辖事宜协商未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例,为统一金融借款纠纷类案件管辖问题提供了指引。
基本案情:
1、原告出借人住所地在湖北武昌,被告借款人的住所地在河北赵县。
2、双方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3、原告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罚息、违约金、律师费等。
裁判观点: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最高院统一裁判尺度、服务金融监管,认为由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为宜。防止大量的“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公法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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