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一庭司法观点:如何区分公司章程与公司设立协议?

学术   2024-10-27 12:27   山东  

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5年第2辑(总第62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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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5年第2辑(总第6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92-294页。本公众号对原文内容及文字表述作了技术性综合与修改,在此致谢!

公司章程与公司设立协议有以下区别:

1.除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态的外商投资企业之外,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将公司的设立协议规定为公司设立环节必备的法律文件。对于通常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协议是任意性文件;而公司章程则是必备性文件,任何公司成立都必须以提交章程为法定要件。

2.设立协议是不要式法律文件,作为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形成,其内容更多地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和要求,需要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则;而公司章程则是要式法律文件,公司章程自治是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前提的。公司章程必须依据《公司法》制定,是公司登记必须报送的文件之一,要经过有关政府部门必要的形式审查甚至实质审查,因此,公司章程的自治性是相对的。

3.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也不同。从效力的范围来看,由合同或协议的相对性决定,设立协议由全体发起人订立,调整的是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因而只在发起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公司章程调整的则是所有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的管理机构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中包括制定章程时的原始股东和章程制定后加入公司的新股东,都受章程的约束。从效力的期间来看,设立协议调整的是公司设立过程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因而它的效力期间是从设立行为开始到设立过程终止,公司的成立即意味着协议的终止;而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成立后整个的存续过程,直至公司终止。

4.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通过和修改条件不同。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通过和修改,并不要求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即使在设立时的通过需要全体设立人同意,但公司成立后的修改只需要“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可。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公司设立时的通过和公司成立后的修改都不需要全体股东的同意。而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无论是订立时的通过还是订立后的修改,都需要“协商一致”。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设立协议就不能成立或协议生效后就不能修改变更。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章程是依“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订立和修改的,而设立协议是依“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原则来订立和修改的。

另外,在公司章程规范和约束的股东中,包括不赞成章程内容的股东,或者说不赞成章程内容的股东仍然要受章程的约束;而在公司设立协议规范和约束的当事人中,均为同意设立协议内容的当事人。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设立协议的内容,该设立协议就可能不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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