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矿业律师曹旭升就矿法修改回答记者提问

文摘   2024-06-26 13:00   北京  

曹旭升,内蒙通辽人,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法律事务部主任,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自然资源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尼日利亚中国矿业联合会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农工党党员,矿业律师。

18岁学路桥,22岁干路桥,23岁瘫痪,27岁退到法院,30岁做律师。

34岁到北京,35岁做矿业,40岁学矿业和国学,45岁到京师只做矿业。

47岁主持国际矿业会议,48岁参与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研究,49岁设立研究中心召开论坛建设矿业智库。

疫情期间,50岁提出共享智库理念和智库型跨界增值延伸服务理念,开始矿业万里行,设立矿业仲裁平台。51岁做矿业人大讲堂,参与矿法修改,成为国家矿山局法律顾问。52岁分别被自然资源部和财政部部长代表约见。

疫情后,53岁参加新井矿难调查,针对非法采矿罪提出两会提案,促成35号文废止和4号环境资源陪审员司法解释出台,发起设立矿业法治创新研究联盟,加入农工党,参与设立尼日利亚中国矿业联合会,代理五个非法采矿案件三无罪、一缓刑。现54岁,正在建议盘活呆死矿、修改非法采矿罪、设立中国国际矿业仲裁委员会、建设矿业服务一体化创新产业园区,主做实用性涉矿课题研究,只做与研究方向有关的典型矿业案件。

面向全国招收两名成员,要求:27周岁以下,男性,得法律职业资格,吃苦耐劳,执行力强,长期主义,愿意做矿业律师。

曹旭升电话微信:13911774811,邮箱:caolaw@126.com,抖音、快手视频号:矿业律师曹旭升,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编者按:2024年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例会听取了《矿产资源法》的修改说明,拟在26日至28日会议期间对《矿产资源法》修改进行第二次审议。记者昨日下午向曹律师提出问题,希望电话采访,曹律师认为矿法修改关乎国家矿产资源安全,非常重视,为此于今日凌晨1时写好书面回复,又于早5时起床修改,现公开发布,供各界批评指正。


这次是号称矿产资源法历史上最大幅度、最大规模的修订,目前,修订草案已经进入二审,您怎么看待这次修订?

中国矿业联合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自然资源战略发展研究院自然资源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法律事务部主任、农工党党员、矿业律师曹旭升:如您所问,本次修改幅度和规模巨大。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矿法一共七章五十条,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1986年矿法具有典型的计划经济色彩。比如第三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决定对1986年矿法进行第一次修改,决定18条,修改后的矿法由原来的五十条增加到了五十三条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了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矿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对1996年矿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的“依照刑法第×条的规定”、“比照刑法第×条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将1996年矿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后,于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可见,2009年矿法仅是程序性修改,并实质性修改和增减,仍为五十三条。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我国矿业发展也发生了巨大变化,2009年矿法已经不能适应矿业的发展,一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经突破了矿法,在这种情况下,原国土资源部启动了矿法修改程序,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2020年2月3日,自然资源部向国务院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送审稿)》,2020年2月20日,司法部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后,于2022年1月13日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修改稿)》,再次征求各方意见。2022年5月6日,中国人大网发布《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将矿产资源法(修改)列入初次审议的法律案。2023年12月1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决定将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23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第一次审议。2024年6月25至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

2024年6月版的矿法修订草案共八章七十八条,与2009年矿法相比增加了二十三条,其中的第四章矿区生态修复和第五章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均为新增,两章新增十一条53条顺序或内容均有调整,显然,此次矿法修改幅度和规模巨大我本人从矿法草案的起草到人大审议,以不同身份参与了多次研讨、论证,并提交了多份修改建议,切感受到了矿法修改争议之大、修改之难、参与之众

矿产资源法修订,最需要解决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中哪些方面的问题和法律漏洞?您最关心哪些问题?

曹旭升: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提升国家战略物资储备保障能力。”“能源的饭碗必须端在自己手里。”2021年3月1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到:“切实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能源安全和边疆安全。”“加强战略性矿产资源规划管控,提升储备安全保障能力,实施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2021年11月18日发布的《国家安全战略(2021-2025年)》要求:“确保粮食安全、能源矿产安全、重要基础设施安全。”2022年10月2日,《习近平给山东省地矿局第六地质大队全体地质工作者的回信》提出:“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二十大报告中强调:“确保粮食、能源资源、重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2023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加强资源节约集约循环高效利用,提高能源资源安全保障能力。”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强化能源资源安全保障,加大油气、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力度。”可见,保障能源资源安全,是国之大计。而国际上公认95%以上的能源源自矿产资源。因此,本次矿法的修改,目的就是为了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和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

当前,我国矿法严重滞后,制约矿业正常发展。由此引发一系列问题,主要问题包括:一是矿业权人探采积极性不足问题二是矿业权总数持续减少呆死矿众多导致社会资本沉没问题;三是矿业污名化、地方政府释放矿业权动力不足问题;四是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迫于安全责任环保责任排斥矿业问题;是各种保护地挤压矿业用地空间矿业用地供应不足和供应不及时问题;是建设项目动辄压覆矿产资源不能及时足额补偿问题;是矿业领域非法采矿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扩大化问题;是下位法突破上位法中央和地方对矿业重视程度两层皮问题;是矿业权延续和退出补偿问题;十是个别矿种对外依存度居高不下矿产资源安全难以保障问题;十一是国内矿业制度与国际矿业制度不接轨导致矿业走出去没有竞争优势问题。

我最关心和正在提出政策建议的问题:一是如何避免非法采矿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扩大问题;二是如何保障矿产地供应问题;三是矿业权如何延续问题;四是盘活呆死矿问题;五是如何化解国内外矿业纠纷和设置中国国际矿业仲裁委员会问题;六是如何实现矿业服务一体化问题;七是如何做好矿业法治创新研究问题

此前修订草案优化矿业权取得方式,规定矿业权通过竞争性出让方式取得,同时明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除外。这个应该怎么理解?

曹旭升:本次矿法修改,试图全面推行招拍挂,这引起了矿业界的普遍质疑。修改稿第十五条规定:“设立矿业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出让方式,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或者其他方式设立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招拍挂竞争性出让方式应当是常态,协议出让将是例外,其他方式将是例外之中的例外。人们不仅要问,矿业权全面实行招拍挂之后,行政机关不释放矿业权怎么办?地方政府不同意协议出让怎么办?其他方式无法操作不去操作怎么办?

在矿法修改过程中,不断有专家建议参照成熟矿业国家惯例,保留申请在先取得探矿权的方式,遗憾的是该意见并未得到采纳。根据申请在先方式,只要有人申请,行政机关必须释放矿业权,也就是取得矿业权的主动权在申请人,不在行政机关;而招拍挂方式和协议方式主动权在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不主动,永远不会释放矿业权现在有些县市区,已经三年、五年、甚至十年未释放过矿业权。如果这种现象不从制度上进行规制,我国矿业权一级市场供应将成为泡影。在招拍挂出让方式和协议出让方式尚且不能全面落实的情况下,其他出让方式不但不具有可操作性,而且大概率被束之高阁。

关于是否恢复申请在先原则,如何施行,业界一直争议不断。各种声音都有,比如李显冬认为,申请在先”和“协议出让”都严格局限于“战略性矿产资源”范围内,且要经过规范严格的“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您持什么观点?

曹旭升:1986年矿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也就是当时矿产资源勘查全部执行登记制。1994年《<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勘查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勘查登记。”也就是当时需要申请审批加登记。1996年矿法修改后,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此肯定了实施细则的规定。2006年原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规定“属于《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以下简称《分类目录》,见附件)规定的第一类矿产的勘查,并在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内,以申请在先即先申请者先依法登记的方式出让探矿权。”当时可按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的第一类矿产包括:地热(火成岩、变质岩区构造裂隙型);锰、铬、钒、铜、铅、锌、铝土矿、镍、钴、钨、锡、铋、钼、汞、锑、镁;铂、钯、钌、锇、铱、铑;金、银;铌、钽、铍、锂、锆、锶、铷、铯;镧、铈、镨、钕、钐、铕、钇、钆、铽、镝、钬、铒、铥、镱、镥;钪、锗、镓、铟、铊、铪、铼、镉、硒、碲;金刚石、自然硫、硫铁矿、钾盐、蓝晶石、石棉、蓝石棉、石榴子石、蛭石、沸石、重晶石、方解石、冰洲石、萤石、宝石、玉石、地下水(火成岩、变质岩区构造裂隙型);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也就是说,根据12号文件,只有成矿不稳定的高风险矿种并且是空白地或无勘查工作成果的地区,才可以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

后来审计风暴引起人们对申请在先方式的质疑,矿政管理机关为了自我保护,全面推行招拍挂方式。这就是申请在先方式逐渐退出历史的主要原因。然而成熟矿业国家至今仍然在延用申请在先取得探矿权方式。

李显东教授建议申请在先方式和协议方式限缩在战略性矿产资源范围之内,实际上也是保留申请在先方式的一种妥协之举。如果全面放弃申请在先方式,一味的全面推行招拍挂,贪婪的资本将会如房地产行业一样,迅速制造矿业行业的泡沫,然后从资本市场套利,反复割韭菜、剪羊毛,从而让国际矿业巨头的垄断地位不断加强,如是,我国矿产资源安全将反复受到威胁,我国实体经济受到致命打击。近两年我国多地个别矿种动辄溢价百倍万倍成交,而多数矿业权无人问津的现实,警示我们,房地产行业的宿命正在矿业行业中克隆还魂。

本次矿法修改,如果给申请在先方式留条活路,无疑如同给我国矿产资源安全安装了一道防火墙。

如何完善矿业权出让制度?针对地方政府在矿业权“招拍挂”过程中过度牟利的冲动,如何平衡保障地方利益和矿业权人的利益?

曹旭升:根据国际最新数据,找矿成功率已经从原来的100个草根勘查项目中找到三到五个可供开发的采矿权,变成了1000个草根勘查项目最多只能找到三个可供开发的采矿权。目前我国仅剩余一万余宗探矿权,保有的探矿权和每年新出让的探矿权根本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长此以往,我国探矿权供应将无以支撑找矿突破,将无法实现增储上产,将难以保障矿产资源安全。

全面招拍挂之后,国家将本应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义务转嫁给探矿权人,探矿权人如赌石一样将投资花在取得探矿权阶段,这无疑让国家无本万利,在探矿权人高价取得探矿权后,或者无力支付探矿成本或者无力支付转采、建矿、开采成本,或者发现继续投入没有利润赚,从而让大量投资成为沉没资本,让大量矿业权成为呆死矿国家为了得到前期出让的万利,可能会丧失持续获取资源税的常利,将会吃到政府失信于民、探采积极性持续下降、矿业持续衰退的苦果,将会反复遭受国际矿业巨头在我国矿业行业剪羊毛、割韭菜的恶果。

国不能与民争利,国不能与企争利,国家应当让利于民、让利于企,民、企得利后,反过来纳税以养国,就业以国安,增加资产以国富,从而让资源到资产到资金到资本再到资源良性循环。国家应当借鉴成熟矿业国家的成功做法,将国内的矿业做好,才能挺起腰杆实现矿业走出去的初心。国内矿业衰退了,矿业走出去必然处处受制于人。

因此,应当恢复申请在先方式,如当年“开发矿业”一样,调动全民找矿积极性,探矿权多了,找矿机会自然多了,找到矿的机会自然多了,找到大中的可能性就多了,对外依存度自然少了,定价权自然有了,到国外获取权益矿和贸易矿的成本自然低了,运回国内的矿产品自然多了,国内的产能压力自然小了,增储的目的自然达到了,矿产资源安全自然得到保障了。

现在我国已经将矿产资源安全上升为国家安全,矿业行业已经从粗放型经营向精细化管理转型升级,绿色矿山、智库矿山、双碳矿山已经深入人心在这种背景下,矿业行业的安全风险、环保风险正在降低应当将地方政府首长安全、环保第一责任人的紧箍咒去除,这样才能避免中央地方两层皮,才能让地方首长不为因为矿山安全环保问题而摘掉乌纱帽,才能愿意释放矿业权愿意支持矿业高质量健康发展,才能让中央和地方铁板一块,切实保障矿产资源安全。

曹旭升矿业律师团队
曹旭升矿业律师团队由涉矿综合问题解决者、共享智库和智库型增值延伸服务理念提出和实践者曹旭升律师团结矿业博士后、博士、硕士等复合型矿业律师,与众多矿业专家合作提供民事、行政、刑事、仲裁等诉讼和非诉讼综合服务。电话:1391177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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