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案受理法院以未按司法解释规定选任为由不让矿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可以吗?

文摘   2024-06-08 11:57   北京  

编者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法释〔20234(下称4号解释)已于202381日实施,但有些法院并没有执行该司法解释,没有选聘矿业人民审判员也没有让矿业人民陪审员参与矿业案件的审理。矿业律师曹旭升在给多个涉嫌非法采矿案的当事人进行一审辩护时,虽然每个案件都向受理法院书面申请由矿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 ,并在庭前会议和诉讼中反复要求矿业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但该正当请求往往被法院以未选聘矿业人民陪审员为由拒绝。为此,曹律师于2024311日通过农工党社情民意渠道提出《关于落实矿业人民陪审员参加一审矿业案件审理的建议》:一是全面执行法释〔20234号的规定;二是对矿业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调研;三是开展宣传推广工作。现将该司法解释的出台背景、实际执行情况、建议、全文、起草说明、答记者问等集结成文,希望引起各级各地法院及社会各界的普遍重视。

一、4号解释的出台背景和实际执行情况

在全国政协委员马海军律师和矿业律师曹旭升等人的建议下,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23727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法释〔20234号, 该4号解释已经于202381日起施行。

然而,在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涉嫌非法采矿、四川省内江市中级法院审理的蒋某涉嫌非法采矿、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李某涉嫌非法采矿等案件中,做无罪辩护的曹旭升律师多次书面和口头申请具有矿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但受理法院均以所在法院还未按4号解释选聘矿业人民陪审员为由,未按4号解释的规定在合议庭中配置矿业人民陪审员。

当初我们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关于矿业专业人民陪审员参与矿业案件审理制度,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矿业案件在查明事实过程中必然涉及诸多与矿业专业有关的证据、事实和问题,而审理案件的法官并无矿业专业的教育背景或工作经验,无法准确专业的鉴别和判断,无法准确认定矿业事实,从而发生法官因业务盲区非故意造成冤案错案的现象,进而造成诉累和纠纷的激化。

让具有矿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矿业案件的审理,便于从专业角度明察秋毫,避免矿业专业话语体系与法律专业话语体系的冲突,有利于大量矿业专门性事实的查明,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但很多一审法院并没有严格执行4号解释的规定,审理矿业案件时并没有让矿业人民陪审员参加,这显然违反了4号解释的规定,不利于查明矿业专业事实,容易因矿业事实认定错误导致错案的发生。

二、人民法院不执行4号解释会有什么后果?

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两种。审判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审判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具有约束力,是办案的依据。检察解释,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这种解释对各级人民检察院具有普遍约束力。

4号解释属审判解释,显然对包括资中县人民法院、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曲周市人民法院等人民法院具有普遍约束力,在4号解释已经于202381日实施的大背景下,受案法院在审理矿业案件中未选聘矿业人民陪审员本身就违反了该4号解释的规定,在非法采矿刑事案件中没有让矿业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审理,是典型的程序违法行为,若一审作出判决后当事人上诉,二审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发回重审。

三、非法采矿刑事案件应否由矿业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15号第一条明确规定:“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4号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符合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规定,且案件事实涉及复杂专门性问题的,由不少于一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

前款规定外的第一审环境资源案件,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

《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人民法院审判前款规定的案件,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从其规定。”

非法采矿案件都是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非法采矿案件中的合法与非法、矿与非矿、非法采矿金额多与少,都是复杂的专门性问题。因此,4号解释发布后,非法采矿刑事案件应当由矿业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

四、4号解释主要规定了什么?

4号解释第六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需要,协商司法行政机关选任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

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协商司法行政机关选任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

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均未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的,应当指定辖区内不少于一家基层人民法院协商司法行政机关选任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

也就是审理矿业案件的一审法院应当选任具有专门知识的矿业人民陪审员,没有选任是不作为是违反4号解释,不能以没有选任作为免责或程序违法的借口。

4号解释第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案件,需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的,组成不少于一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三人合议庭。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社会影响重大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以及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需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的,组成不少于一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七人合议庭。“

也就是合议庭的组成,至少有一名矿业专业的人民陪审员。

4号解释第十二条:“审判长应当依照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下列工作,重点进行指引和提示:

(一)专门性事实的调查;

(二)就是否进行证据保全、行为保全提出意见;

(三)庭前会议、证据交换和勘验;

(四)就是否委托司法鉴定,以及鉴定事项、范围、目的和期限提出意见;

(五)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的审查;

(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调解、和解协议的审查。“

也就是矿业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应当参与实质性审理,而非走过场、做摆设。

4号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评议时,应当就案件事实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发表明确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就该专门性问题发表的意见与合议庭其他成员不一致的,合议庭可以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有关情况应当记入评议笔录。“

也就是矿业人民陪审员发表专门性意见既是权利也是职责,所发表的专门性意见不能被其他合议庭成员否定,最终只能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见专门性意见的重要性

五、我的建议和相关规定

附件一:关于落实矿业人民陪审员参加一审矿业案件审理的建议

曹旭升(农工党北京朝阳文教支部党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法律事务部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全国律协环境资源能源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自然资源战略发展研究院自然资源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矿业联合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海仲裁委员会矿业专家委员会、矿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资源经济与规划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矿产资源法学分会常务理事,尼日利亚中国矿业联合会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反映:

环境资源类案件的专门性事实查明,涉及大量专业技术性问题,是环境资源案件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为回应环境资源审判对专门性事实查明的特殊需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727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法释〔20234号,要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符合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规定,且案件事实涉及复杂专门性问题的,由不少于一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 该规定自202381日起施行。

矿业案件作为环境资源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涉及大量矿业专门性事实的查明,亟需具有矿业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矿业案件的审理,以查明矿业专业事实,避免错案的发生。但很多一审法院并没有严格执行法释〔20234号的规定,审理矿业案件时没有矿业人民陪审员参加,这不利于查明矿业专业事实,容易因矿业事实认定错误导致错案的发生。

为此,建议如下:

一、全面执行法释〔20234号的规定。建议在全国范围内,根据《人民陪审员法》和法释〔20234号司法解释的规定,限时开展矿业人民陪审员的选聘工作,保障一审矿业案件有足够的矿业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

二、对矿业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调研。建议针对矿业人民陪审员的选聘和履职情况,开展全国性调研,并将调研成果作为完善矿业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政策建议。

三、开展宣传推广工作。建议就各地落实、执行矿业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际情况,在全国范围内筛选典型案例进行宣传,让好经验、好做法在全国范围内得以推广。

附件二:法释〔2023〕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

  为依法妥善审理环境资源案件,规范和保障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环境资源案件特点和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符合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规定,且案件事实涉及复杂专门性问题的,由不少于一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

  前款规定外的第一审环境资源案件,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陪审员,为本规定所称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

  (一)具有环境资源领域专门知识;

  (二)在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从业三年以上。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参与人民陪审员选任,可以根据环境资源审判活动需要,结合案件类型、数量等特点,协商司法行政机关确定一定数量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第四条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后,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商请本人同意后协商司法行政机关经法定程序再次选任。

  第五条 需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环境资源案件的特点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选任情况,在符合专业需求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需要,协商司法行政机关选任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

  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协商司法行政机关选任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

  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均未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的,应当指定辖区内不少于一家基层人民法院协商司法行政机关选任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

  第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案件,需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的,组成不少于一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三人合议庭。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社会影响重大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以及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需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的,组成不少于一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七人合议庭。

  第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以及其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气候变化应对、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等案件,需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的,组成不少于一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七人合议庭。

  第九条 实行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环境资源案件,需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的,可以从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区域内基层人民法院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条 铁路运输法院等没有对应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法院审理第一审环境资源案件,需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的,在其所在地级市辖区或案件管辖区域内基层人民法院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法律规定的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或所在单位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回避。

  第十二条 审判长应当依照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下列工作,重点进行指引和提示:

  (一)专门性事实的调查;

  (二)就是否进行证据保全、行为保全提出意见;

  (三)庭前会议、证据交换和勘验;

  (四)就是否委托司法鉴定,以及鉴定事项、范围、目的和期限提出意见;

  (五)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的审查;

  (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调解、和解协议的审查。

  第十三条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评议时,应当就案件事实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发表明确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就该专门性问题发表的意见与合议庭其他成员不一致的,合议庭可以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有关情况应当记入评议笔录。

  第十四条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可以参与监督生态环境修复、验收和修复效果评估。

  第十五条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本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381日起施行。

附件三:最高法环资庭相关负责人就《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问:需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包括哪些类型?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15条就需要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类型作出了规定:一是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二是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三是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规定》第1条在此基础上明确,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15条规定,且案件事实涉及复杂专门性问题的,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关于何为复杂专门性问题,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据具体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问:《规定》关于具有专门知识人民陪审员资格条件的设定有何特殊考量?

  答:首先,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也是人民陪审员,不具有身份上的特殊性。其次,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目的在于解决环境资源审判中专门性事实查明的特殊困难,因而必须符合具备环境资源领域专门知识的基本要求。再次,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不宜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的资格设置过高的标准,即只要达到一定程度的专业性即可。最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既可以是“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从业三年以上”的现职人员,也包括符合上述条件的离任、退休等人员。

  问:《规定》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时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14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由法官担任审判长,可以组成三人合议庭,也可以由法官三人与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七人合议庭。第16条采用“列举+兜底”的规定,明确“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应当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5条则规定,具有重大影响或重大复杂的民事和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及行政环境资源案件,原则上不属于“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按照上述精神,《规定》在第7条、第8条明确,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环境资源案件,组成三人合议庭。但对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社会影响重大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以及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16条的规定组成七人合议庭。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以及其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环境资源案件,需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的,组成不少于一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七人合议庭。

  问:《规定》关于实行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法院具有专门知识人民陪审员来源的规定应当如何理解?

  答: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制度是环境司法专门化的一项重要制度。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就集中管辖法院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来源作出规定。《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19条第2款“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的规定,在9条明确,实行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环境资源案件,需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的,可以从案件管辖区域内基层人民法院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问:《规定》第14条明确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可以参与后续的环境修复工作有什么意义?

答:恢复性司法是环境司法的重要内容。相较于传统执行程序,环境修复执行具有更强的专业性。虽然一般意义上,人民陪审员作为审判程序合议庭成员,不能参加执行工作。但考虑到环境修复的专业性,为贯彻保护优先、修复为主、公众参与的环境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的专业优势,《规定》第14条作出了有别于一般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特殊规定。即在审理程序终结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可以继续发挥其专业优势,参与后续的修复、验收和修复效果评估工作。

附件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起草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34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5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3727日正式发布。下面就《规定》的起草情况、主要内容作简要说明。

  一、《规定》起草的背景意义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党的二十大报告全面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的举世瞩目重大成就,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深刻阐述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对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出重大战略部署,为做好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

  专门性事实查明是环境资源案件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一方面,生态环境侵权具有长期性、隐蔽性、滞后性以及损害后果不确定性等特点,损害数额的认定、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事实的查明需要借助环境科学领域专业知识。另一方面,在生态环境修复领域,修复目标的确定、修复方案的选择、修复过程的监督和修复效果的评估同样涉及大量专业技术性问题。再一方面,作为当前环境资源审判的重要技术保障,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尚存在鉴定机构和人员不能满足实际需求、鉴定周期长、费用高等问题。囿于专业知识的不足,人民法院审查、采信鉴定结论也存在一定困难。

  为回应环境资源审判对专门性事实查明的特殊需求,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认真总结各地法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就具有专门知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在具体案件中的确定,以及合议庭组成、职责履行等问题予以规范,制定出台本《规定》,完善具有专门知识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规则,统一法律适用。

  二、《规定》起草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规定》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严格遵守人民陪审员法律制度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法司法解释》《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规定,遵循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规则和工作内容,在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框架内规范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制度。

  二是尊重环境资源审判规律。贯彻环境司法理念,遵循环境资源案件类型特点和环境诉讼程序规则,关照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设立情况、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机制等专门化改革要求设计条文,使之能够适应环境资源审判的现实需求。如为适应环境资源审判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机制,《规定》明确实行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环境资源案件,需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的,可以从案件管辖区域内基层人民法院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三是坚持司法民主和专业审判的有机统一。立足于人民陪审员的审判员与社会监督员双重职责,充分发挥具有专门知识人民陪审员的专业能力,在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水平的同时,强化人民陪审员对审判工作的监督职能。《规定》明确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可以参与监督生态环境修复、验收和修复效果评估工作。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16条,包括具有专门知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具有专门知识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和具有专门知识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的合议庭组成,集中管辖和专门法院具有专门知识人民陪审员的来源,具有专门知识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履行等。

  (一)明确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15条规定了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类型。《规定》第1条在此基础上明确,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15条规定,且案件事实涉及复杂专门性问题的,由不少于一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

  (二)明确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的资格

  《规定》第2条明确,具有环境资源领域专门知识,在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从业三年以上的人民陪审员,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既体现了具有专门知识人民陪审员的专业性,同时也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妥当确定专业性的标准,确保实践中能够选任符合条件的人民陪审员。

  (三)明确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的合议庭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16条明确了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根据上述规定精神,《规定》第7条、第8条分别就基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环境资源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作出了规定。第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案件,需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的,组成不少于一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三人合议庭。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社会影响重大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以及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组成不少于一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七人合议庭。第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环境资源案件,需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的,组成不少于一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七人合议庭。

  (四)明确集中管辖法院、专门法院具有专门知识人民陪审员的来源

  《规定》第9条、第10条分别就集中管辖法院、专门法院具有专门知识人民陪审员的来源作出了规定。第9条规定,实行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在集中管辖区域内基层人民法院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第10条规定,专门法院可以在其所在地级市辖区或案件管辖区域内基层人民法院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五)明确具有专门知识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履行

  《规定》第12条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涉及专门性事实的调查,就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司法鉴定相关事项提出意见,参加庭前会议、证据交换和勘验,参加修复方案及调解、和解协议审查等工作的,审判长应当进行重点指引和提示。第14条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可以参与监督生态环境修复、验收和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彰显了环境司法公众参与的理念。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契合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体系建设的要求,对于丰富环境资源案件专门性事实查明方法,依法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各级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五: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20019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20016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0次会议通过,自20011217日起施行)高检发释字〔20015

为正确适用司法解释办理案件,现对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二、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三、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四、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曹旭升矿业律师团队
曹旭升矿业律师团队由涉矿综合问题解决者、共享智库和智库型增值延伸服务理念提出和实践者曹旭升律师团结矿业博士后、博士、硕士等复合型矿业律师,与众多矿业专家合作提供民事、行政、刑事、仲裁等诉讼和非诉讼综合服务。电话:1391177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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