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手记丨关于小农户组织化的研究思考

学术   2024-08-12 18:02   北京  

张建雷

关于小农户组织化的研究思考


作者 | 张建雷

作者单位 | 陕西师范大学社会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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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文《农业合约何以稳定?——关系结构中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机制》在《社会学研究》2024年第4期发表,非常感谢编辑部、匿名评审人及诸位师友的帮助。非常荣幸编辑部给予分享作者手记的机会,也借此机会回顾和记录文章创作的历程及自己的研究思考。


本文探讨的问题是小农户的组织化机制,具体来说,这主要涉及农村市场化改革以来如何解决小农户对接大市场的问题。导师曹锦清先生在《黄河边的中国》一书中曾提出过著名的“农民善分不善合”命题。从这一命题出发,学界曾展开诸多讨论和研究,这也是我一直以来从事小农户研究的基本学术背景和问题意识来源。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重新激发了学界关于小农户的研究和讨论。这构成了本研究的一个重要现实政策背景。


“善分不善合”的农民如何组织起来,这似乎一直是一个难题。虽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便开始持续投入大量资源用于扶持农业企业、合作社带动小农户闯市场,但实践的效果却并不尽如人意。多年来,不论是学界同仁的调查研究,还是政府部门的政策扶持实践,以及笔者自己的实地观察,都很少发现完全符合上述预期的实践案例。实践中的模式往往是一个大的商贩通过将农户之间的松散合作关系包装成合作社,或者是农业企业与农户形成的短暂合作关系,这些模式均难以经受市场风险的考验。农业的经营风险较大、经营利润较低,要将小农户分散化的利益机会整合起来难度较大。小农户与产业化经营主体不仅在市场行情差的时候很难合作,在市场行情好的时候也很难合作。因此,一些公司或合作社更倾向于同大农户合作,这一特点表现在畜牧业一些成功的“公司+农户”模式中。


不过,在长期的经验调查中,总会遇到经验的“意外”。2017年暑假,我们在北京郊区农村调研, T村恰好是某大型蔬菜企业的生产基地,依托该村的生产基地形成了“公司+合作社+农户”的典型模式,至今已维持了二十余年。公司对农产品市场价格的调控能力、对农户生产过程的精细化管理,合作社领袖的权威身份以及农民身上体现的厚重的劳动伦理均给我们留下了极为深刻的印象,但当时我们更多将其作为一个特殊案例。调研结束后完成了调研报告的写作,但并未想清楚如何修改成论文。


应该如何理解这一颇为特殊的经验案例呢?这一特殊的案例背后存在着哪些一般性机制?这又能为我们理解小农户的组织化问题提供哪些启示?这些问题始终困扰着自己。带着这一困惑我重新查阅了一些文献,主要围绕小农户组织化的交易成本治理,阅读了合约经济学的相关文献。从农业合约的角度探讨小农户的组织机制是农业经济学的主流研究思路,对我来说,这是一个新的挑战。硬着头皮进入这一陌生的研究领域后,我发现合约经济学理论的确是一个重要且有用的分析农业产业组织形态的工具箱,但这些文献的阅读也带来了一些困惑。合约经济学的分析对象主要是美国的大型企业之间及其内部的交易及治理模式,而且上述交易行为是发生在高度规则的法律和市场环境之下的。显然,这与中国乡村社会中公司与小农户的合约模式并不相同。第一,分散化的小规模农户很难与美国的超大型企业相提并论,二者在性质、经营规模及组织模式上均不相同。面对小农户分散化的小生产,不仅企业或合作社难以对其进行标准化管理,而且一旦小农户与企业或合作社产生纠纷,法律制度或法律执行部门(作为第三方裁决机构)亦无法进行有效的规则化治理。第二,从实践来看,公司与农户的合约关系稳定,通常并不依赖于一纸合约,纸面上合约的约束力几乎为零。这并不是小农户没有契约精神,而是受极为复杂的市场利益结构、风险分配机制及社会关系模式的影响。在T村长达二十余年的合约模式中,公司与小农户之间并未签订任何书面的合同,公司与合作社也仅仅是每半年签订一份简单的订购合同,但依然保持了稳定。显然,公司与农户合约关系稳定的背后还隐含着一些极为重要的非经济要素。


这些更为重要的非经济要素是什么呢?如此发问便超出了经济学的分析视域,我们便需要回到社会学的合约分析传统,重新阅读和学习刘世定、周雪光等前辈学者关于关系合约的相关研究,将合约放置在社会关系结构中来理解。关系合约或社会合约是中国社会学的一个有特色的分析视角,这里的“关系”并非仅仅是一种交易费用的治理机制,而是具有先在性,是合约形成的制度性前提,即合约的形成和维系是在既定的社会关系结构中展开的。那么,这种关系结构是什么,又如何形塑农业合约的稳定?这便构成为理解上述合约案例的关键。带着这一关切,我重新回归到经验本身,总结了在T村小农户的合约模式中所隐含的三层社会性要素,分别是合约企业的制度身份及市场地位、合作社领袖的社会关系网络和权威地位以及小农户的家庭经营制度,并将此作为论文的主体分析框架。


想清楚这点后,我便开始写作,在2022年春夏之交完成了论文初稿。该年7月在中国社会学年会第四届城乡社会学分论坛上分享了论文初稿,得到了潘璐教授和夏柱智副教授的指点,受益良多。其后,我继续对论文进行补充修改,至2023年夏,感觉文章已经基本完善,便抱着试一试的态度投给了《社会学研究》。进入外审后,又经历了两轮重要修改。匿名评审人敏锐地指出了文章论证环节的不足之处,以及笔者尚未意识到的理论不足和方向。例如,有匿名评审人提醒笔者要注意到在中国社会中关系的特殊价值,尤其是关系的组织学意义。编辑部亦指出了论文分析中对合约企业的特殊身份和市场地位重要性强调的不足,以及论文原标题中核心概念的含糊不清问题。这些极具启发且专业的评审意见对论文的完善和提升至关重要。我认真消化吸收审稿人和编辑部的意见后,重新凝练、明确了文章的理论和论证框架,呈现出目前发表出来的文本。


在审稿和修改过程中,《社会学研究》编辑部的诸位老师不仅在前期评审过程中提供了诸多帮助,而且在论文后期的编辑工作中付出了大量心血。他们仔细校对了文中的每一处参考文献、引文和文字谬误,梳理了语句的表述,从专业的角度提出了诸多修改意见,更正了文章中的逻辑谬误和表述的不严谨之处,对文章进行了反复打磨。《社会学研究》编辑部如此专业、负责的精神令人深感敬佩!这也为我提供了非常难得的学习机会。


最后,我还想借此机会谈一谈论文定稿后的一点思考。在市场环境下,实现小农户的组织化并非易事。从本文的案例中也可以看出,这依赖于一系列复杂的制度安排和制度保障,得益于有着特殊地位的大型企业的主导以及村庄社会中具有人格魅力的家族领袖的居间协调。即使如此,在这一合约模式中小农户的组织过程也并未呈现出正式的制度化组织特征,因而这也潜藏着一定的不确定性,很容易随着村庄精英人物的退出而陷入困境。因此,在关系结构基础上建立一种制度化组织,这既是一个目标,也是一种过程,体现了中国社会组织化的独特路径。这其中蕴含着中国式现代化的丰富意涵。在此意义上,本文的研究并未解决这一问题,更多是提出问题,仍有着诸多问题尚待深入探索。就我而言,这既是过往学习和研究的一个小结,也将是新的开始。我也期待与学界同仁共同努力,持续推进对这一问题的思考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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