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通道,规范市场主体退出秩序,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株洲中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联合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关于推进吊销未注销公司公益清算强制退出的实施意见(试行)》,创新经营异常主体公益清算强制退出机制,构建市场主体多元化退出渠道,推动“僵尸企业”有序退市。
《意见》对经营异常的市场主体退出进行了系统规定,法院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双向筛选”模式,确定拟强制清算退出的企业名单,由市场监督管部门向法院申请对该企业进行强制清算。《意见》还规定,强制清算程序中发现案件符合“执转破”条件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移送破产审查。此外,《意见》与株洲中院已制定的《企业破产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有效衔接,强制清算程序中明显不足支付破产费用的“僵尸企业”,可以向法院申请使用企业破产专项资金支付破产费用,实现了“公益强制清算”与“执转破”的双重融合。
株洲中院以多维度制度融合体系为支撑,架构起符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具备操作性和执行力的公益清算强制退出实施机制。下一步,株洲中院将继续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协调联动,充分利用经营异常企业公益清算强制退出机制,依法引导低效无效市场主体有序退出,加速辖区“僵尸企业”出清,促进企业优胜劣汰,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株洲法院网
作者:胡仕烈
一审:谭 晶
二审:周子熙
三审:王益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