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法院执行典型案例③ | 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篇

政务   2024-11-07 18:59   湖南  


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抗拒执行一直是社会高度关注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问题。全市两级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高度重视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以持续高压打击拒执犯罪为抓手,建立健全立审执、公检法协调对接机制,今年以来移送拒执线索23件,审结了一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的坚定态度和决心。为充分发挥司法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作用,现整理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相关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

申请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

——执行中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龚某波申请陈某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7日做出(2019)湘0203民初1927号民事判决,明确执行标的为:一、被告陈某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龚某波偿还借款本金1 700 000元,并按月息2%的标准支付利息2 040 000元(自2024年5月6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二、驳回原告龚某波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6 720元,减半收取18 3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 360元,由被告陈某辉承担。

因陈某辉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9年11月4日,龚某波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期间,陈某辉仅以房抵债偿还了龚某波60余万元,剩余款项一直未支付。

后经调查取证,陈某辉于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9日期间通过其微信财付通账户转移资金合计287万余元,上述款项均未用于生效判决、裁定。据此,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将相关线索移送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处理。

2024年6月3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辉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在执行中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辉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陈某辉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8日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即具有法律强制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履行。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实质上是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蔑视和挑战,本案判决维护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不仅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更扰乱正常司法秩序。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被执行人予以刑事制裁,不仅是对拒执行为本身的否定,更是对正常司法秩序的保障,彰显了社会公正价值。


案例二

汤某某申请罗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

——打击拒执见真章,典型案例慑老赖

▶基本案情

原告汤某某与被告罗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湘0281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罗某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汤某某返还租赁车辆保证金10万元。判决生效后,罗某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汤某某向醴陵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立案后,醴陵市人民法院对罗某名下财产进行了全面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涉及多个执行案件,其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醴陵市人民法院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罗某曾是某某宾馆的经营者,但在执行立案后为逃避执行将宾馆转移登记给了亲戚周某某。随后罗某被拘传到法院,罗某拒绝报告财产,后本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刑事立案。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醴陵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负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执行义务,在判决生效后实施转移财产、拒绝报告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基于其认罪认罚且后续积极进行分期履行,罗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配合法院依法执行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应当配合执行而拒不配合,不仅会受到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信用惩戒,还将面临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更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被执行人不仅在判决生效后不予自动履行,反而心存侥幸,转移财产,最终因小失大,受到法律打击。


案例三

周某雀申请黄某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案

——司法拘留后仍然逃避执行,隐匿真实财产状况,购置大宗消费品,被执行人领罚受刑

▶基本案情

周某雀与黄某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2月15日经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决,黄某鹤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周某雀借款本金80万元,支付利息12.8万元,黄某鹤没有上诉,也没有履行支付义务。2017年4月10日,周某雀向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荷塘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荷塘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5日向黄某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2017年8月9日,因黄某鹤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荷塘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拘留15日;2017年8月15日,荷塘区人民法院下达《执行决定书》,将黄某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0年5月11日,荷塘区人民法院将黄某鹤涉嫌犯罪的材料移送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荷塘分局于2021年1月6日决定立案侦查。查明,黄某鹤于2018年至2022年期间通过使用其妻子蒋某某名下的一张农业银行卡结算、收到其与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67万余元,但黄某鹤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偿还义务即未偿还债权人周某雀债款,于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期间,将上述工程款其中的77万元用于购买贵州省铜仁市某小区房屋;2022年1月向铜仁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转账6.7万余元,作为购买沃尔沃汽车首付。2023年5月18日,公安机关在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将被告人黄某鹤抓获。到案后,黄某鹤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3年7月21日,黄某鹤的妻子蒋某某向周某雀偿还2.5万元;2024年6月13日,7月10日,黄某鹤分别向周某雀偿还3千元、2万元;2023年7月26日,黄某鹤与周某雀签订执行和解协议,黄某鹤自愿将登记在其妻子蒋丽蓉名下的贵州省铜仁市某小区房屋以及沃尔沃汽车抵偿给周某雀。另查明,2021年3月20日,黄某鹤偿还周某雀5千元。2024年8月20日,经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决,黄某鹤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黄某鹤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有能力履行判决而不履行,经司法拘留后仍不思悔改,为了逃避执行,借用妻子银行卡与某建设有限公司进行业务结算及资金转账,隐匿真实财产状况,同时利用妻子的银行账户购买商品房、汽车等大宗消费品,符合《刑法》关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人民法院结合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执行人黄某鹤有期徒刑七个月。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任何试图挑战法律底线和司法权威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四

刘某某申请罗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

——重拳出击 向“拒执”亮剑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26日,被执行人罗某某以经商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刘某某借款8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月利率2%。因被告人罗某某到期未能偿还借款及利息,刘某某起诉至茶陵县人民法院,茶陵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2017)湘0224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罗某某偿还刘某某本息共计10.56万元;后段利息自2017年7月26日起按照本金8万元和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412元由罗某某承担。判决生效后,因罗某某一直未能偿还到位,刘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8年3月22日执行案件立案。法院随后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文书给被告人罗某某,但本案因没有找到被执行人罗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8年8月9日终结执行。2023年,茶陵县人民法院陆续收到被执行人罗某某的执行案件共4件,申请执行的金额合计达25万余元。

2022年10月,罗某某因茶陵县官铺村自建房拆迁获得补偿款114万,其明知自己因未偿还借款被人起诉至法院并被冻结相关银行账户,为防止拆迁款被法院强制执行,罗某某先是用其继母陈某某的银行账户接收拆迁款,后在拆迁款到账后,又采取银行卡转账、取现等方式转移拆迁款用于个人挥霍,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23年9月1日,茶陵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将罗某某拒执线索移送茶陵县公安局。茶陵县公安局于2023年10月30日立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茶陵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4日作出(2024)湘0224刑初166号刑事判决,被告罗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作为被执行人的罗某某在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绝申报财产,通过各种手段逃避执行,将大额款项用于挥霍,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受损,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依法对罗某某定罪并判处实刑,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对拒执罪的严厉打击,对此类抗拒执行行为起到了威慑作用。


来源:株洲法院网

供稿:中院执行局

一审:谭   晶

二审:周子熙

三审:王益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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