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收到一笔业务,业务的核心卡点就是是否会涉及新增隐性债务,查了下隐性债务的定义和历年监管处罚案例,对于隐性债务的相关认识进行了一定总结,仅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一、 隐性债务概念:
2018年7月中发2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在法定政府债务限额之外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主要包括:
一、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替政府举借,由政府提供担保或财政资金支持偿还的债务;
二、地方政府在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过程中,通过约定回购投资本金、承诺保底收益等形成的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债务。
二、主要特征
(1)财政资金对债务具有偿还责任。
(2)具有隐蔽性,法定债务限额之外的债务都是隐债。
三、监管机构对隐性债务的认定
详见15号文《关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1]15号), 因为监管有标准认定情形,其他作者有类似文章内容,公众号提示只能以分享形式发表,故此处省略。
综上,核心判断是否为隐性债务,主要看是否实际依靠财政资金偿还的融资?是否以预期土地出让收入作为企业偿债资金来源的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