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铜仁中院举办梵净司法沙龙,打造两级法院交流平台,旨在通过沟通交流、业务探讨,分享实务经验,统一裁判尺度,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司法审判队伍。本期梵净司法沙龙聚焦学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 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等司法文件和法答网精选答问,并对最高法院近年发布的公报案例、指导案例进行了学习分享。
一、问题研讨
01
铜仁中院民一庭法官吴万军组织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铜仁中院民一庭法官吴万军:对司法解释第三条关于不属于彩礼的财物给付情形进行了分析解读,并结合自身审判经验分享了如何认定彩礼金额过高等问题。
与谈交流发言
铜仁中院民一庭法官曾丹华:1.界定案涉财物是否系彩礼,应结合当地习俗并根据彩礼给付行为的“目的性”进行综合评判。2.关于彩礼返还比例的问题,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3.在确定涉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时,原则上应以婚约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应当综合考虑各地的习惯做法和案件的具体案由,可以适当将诉讼主体扩大到其父母。
铜仁中院民一庭法官助理汪小凤:对于情侣间互相赠送礼物的“价值高低”问题以及彩礼数额是否过高的问题,应综合不同个体消费能力与消费习惯、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情况综合认定。
02
铜仁中院环资庭庭长王电赏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 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的通知》
与谈交流发言
铜仁中院民一庭法官助理肖玉珊:该工作指引是探索新时代人民法院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的路径之一。工作指引第17条对裁判文书主文可执行性作了明确要求,这是针对当前解决执行难的重要规定。目前法院内部立审执协调配合仍有待加强,如存在部分裁判文书主文表述不明确,标的物指向不明确、履行标准不明确等问题。在调解工作中,应加强自动履行评估、采取违约担保督促履行、加强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惩罚力度等措施。
铜仁中院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罗依婷:该工作指引是针对矛盾纠纷执行前化解的工作机制,即执源治理,目的是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保障当事人的胜诉利益及时实现。工作指引对诉前调解、立案、审判到执行都进行了细致的机制构建,贯彻执行后,必能为推动执源治理、解决执行难、及时维护胜诉当事人的权益发挥巨大的积极作用。对于立审执与破产工作的融合问题,我们法院一直在尝试。目前执破融合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若能进一步挖掘破产程序的功能价值,真正实现诉讼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深度融合,必可为依法化解矛盾纠纷,有效解决执行难等问题发挥较大的积极作用。
铜仁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肖印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 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的出台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和价值意义,其目的是为了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执行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内容,执行率的高低直接关乎司法公信力,关乎人民群众的诉讼权益能否得到真正实现,必须高度重视。该工作指引构建了一套系统协调机制,要学习好、理解好、贯彻落实好。立案、审判、执行等各部门要在院审管部门的统筹协调下,加强合作与联动,共同促进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最后,要推进立转破、审转破、执转破机制的健全完善,进行相关有益的探索尝试,推动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落地落实。
德江县法院院长柳文辉:1.该工作指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很多问题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对我们解决执行难问题有很强的指导意义,立案、审判、执行部门都应当认真学习;2.办案过程中应当树立“判决考虑执行、判决考虑信访”的理念,要站在执行的角度思考问题;3.对查封、扣押、冻结等程序性问题,应当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衔接,形成立审执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03
铜仁中院民二庭庭长陈天华组织学习法答网精选答问
与谈交流发言
铜仁中院民二庭法官余涛:1.对于“离婚案件中,孩子选择跟随生活的一方条件比另一方差很多,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确定抚养权,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考量条件不仅是物质条件,还应结合是否给予小孩教育抚养、陪伴需求进行综合判断,要关注小孩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2.对于“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的问题,参加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中受伤能否认定工伤,关键在于参加团建活动受伤是否因为工作原因。
铜仁中院民二庭法官翁寿炳:1.对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如何参照适用最高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规定第二十九条“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规定,九民会纪要第125条并未采用非常严格的套数标准,而是以满足基本居住需要进行综合考虑,总体上应坚持生存权至上,平衡保护刚性住房需求与惩治恶意规避执行。2.对于“债权人以出资加速到期为由提起诉讼的,能否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直接清偿”,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未明确规定适用入库规则还是直接清偿。就目前处理来看,仍应按照九民会议纪要第6条来处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直接承担公司债务。
04
铜仁中院民一庭法官助理杜高飞组织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05
铜仁中院民一庭法官周文辉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
与谈交流发言
石阡县法院副院长龙通林:从侵权行为的“不法性”来理解该解释是一个很好的角度,也是判断损害应否得到赔偿的关键。关于侵权行为过错认定的问题,过错的认定是确定赔偿义务的大小和行为人内部责任划分的主要依据,在解读和适用该解释时,应当抓住过错行为的认定这个关键。
万山区法院副院长刘元美:对《解释》的学习,有三点体会:1.该解释加强了对拐卖、拐骗儿童行为和其他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行为的制裁,不仅支持了财产损害赔偿,对精神损害赔偿也予以支持。2.该解释第九条关于继父母与侵权未成年人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主要应以是否共同生活为判断条件。根据民法典1068条,应由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生父母共同承担责任。3.该解释还明确规定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驾驶员因未采取制动措施等自身过错受害的,不能转化为第三人。
06
铜仁中院民一庭庭长吴爱民组织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
与谈分享
铜仁中院民一庭法官助理陈历琼:在审理案件时,要准确判断企业的类型,审查是否满足《批复》适用条件,对于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的确定需综合考虑,在审理案件时,要全面了解案件的背景、行业特点等情况。
铜仁中院民二庭法官杨春芳:根据目前办理民商事案件的实际情况,实务中适用《批复》可能存在以下问题:1.《批复》未考虑结算的问题。2.《批复》未考虑实务中发包方指定分包的情形。3.“合理期限”的认定问题。《批复》试图统一符合一定条件案件的裁判尺度,《批复》实质上已然成为了法官统一裁判尺度的风向标,有利于实现同案同判这一公平正义要求。但实际操作中仍需考虑到具体情况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背靠背”条款效力的认定以及对《批复》的适用都应审慎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需要更加细致地分析各方的实际情况,以实现公平合理的风险分配,而非直接一刀切式地认定所有“背靠背”条款均无效。
铜仁中院原民一庭庭长、贵阳仲裁委仲裁员罗静:1.在《批复》出台前,“背靠背”条款原则上都是认定为有效。条款是在经济下行背景下,为保障中小企业以及从业人员的生存问题而出台的,有其特殊意义。现根据《批复》的规定,“背靠背”条款认定为无效,实际可能会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该条款在经济好转后极有可能被修改。2.主张“背靠背”条款无效,首先要证明的是当事人满足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的标准。中小企业仅需初步证明对方系大型企业即可,因为企业对自身的情况更加了解,应负有更重的证明责任,后续举证责任应由大型企业承担。此外,企业的类型会因发展而变化,应以合同签订时来判断企业类型。
二、案例分享
案例是鲜活的法律,是法律事实、法律规范经过裁判思维加工形成的产物,凝聚了法官的审判经验和司法智慧。本期司法沙龙,共分享了最高法院2023年以来发布的16个公报案例、指导案例。通过案例学习,有助于审判人员启迪裁判思维,开拓审判视野,统一法律适用,进一步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和水平。
三、沙龙总结
铜仁中院副院长杨锐对本期司法沙龙的业务学习和案例分享作了总结发言,并对下一步工作作出部署安排。一是要加强对新出台司法解释的学习,结合铜仁法院的审判实际,深入分析和运用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不断提升审判业务能力水平。二是要高度重视法答网学习应用,法答网作为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咨询答疑和学习交流的信息共享平台,是一座司法裁判知识的富矿,值得每一个司法审判人员深挖。全体民商事审判工作人员要会用、善用、勤用法答网平台,强化上下级法院业务交流,及时解决审判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疑点,进行统一法律适用和案件审理裁判尺度。三是要高度重视最高法院发布的公报案例、指导案例学习,通过案例学习研判,进一步提升司法为民能力本领,以审判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护航绿色铜仁现代化建设。
监制:肖亚 |审核:崔嵬 |编辑:陈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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