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提出,申请人按照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申领方式向装修改造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明(补贴申请人须为房屋产权人)、与装修企业签订的装修合同及相应付款凭证、物品和材料购置明细表、装修改造第三方证明、施工中或装修改造后现场照片、承诺书等材料。
装修改造第三方证明材料可由装修改造房屋所在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供,也可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或装修改造房屋所在单元邻居提供。
装修改造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将通过审核的信息汇总报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总形成本地区资金拨付清单,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全额发放至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各地区补贴资金额度先申请先得、用完即止,如有剩余,补贴资金将在政策实施到期后进行清算。
为保障补贴资金安全,防范申请人签订虚假装修合同骗取补贴等行为,此次补贴设计了“抽查”环节。《实施细则》明确:“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开展随机抽查,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第三方进行抽查,也可通过电话回访、实地踏勘等方式对申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