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民警未尽到充分的反诈骗告知、劝阻和宣传义务,致损失高额财产,要求赔偿,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时尚   2024-09-08 20:03   山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沪02行申176号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顾某媛,女,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顾某媛因起诉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以下简称“浦东公安分局”)行政不作为违法及要求赔偿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行终1202号行政裁定,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

再审申请人顾某媛申请再审称,2017年12月10日至2018年1月15日期间,顾某媛因遭受电信诈骗损失1,712,689元。上海市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检测到犯罪分子与顾某媛联系,指派浦东公安分局下属张江派出所民警上门劝阻,进行反诈骗宣传。民警未按照上海市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的指示尽到完全充分的告知、劝阻和宣传义务,导致顾某媛未意识到与其联系的系犯罪分子,从而遭受高额财产损失。浦东公安分局行政不作为的行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当予以立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求撤销(2018)沪01行终1202号行政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该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上海市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指派浦东公安分局民警对再审申请人进行告知、劝阻并非可诉的行政行为,再审申请人要求确认浦东公安分局不履行充分告知行为违法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再审申请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原一、二审裁定符合法律规定,顾某媛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顾某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马浩方

审判员  包建俊

审判员  张 璇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祁龙杰

法官助理祁龙杰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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