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无牌、无证、无保险的“老头乐”上路发生事故,责任谁来担?

民生   2024-09-12 15:54   云南  

代步车长期借给亲戚

亲戚又转借他人

借来借去

还借出问题来了


驾驶“老头乐”发生事故

伤者诉涉事各方索赔

广西桂林,林某驾驶无号牌电动四轮车(俗称“老头乐”)搭载余某经过非机动车道隔离护栏开口,左转驶入机动车道,和同向骑摩托车的刘某相撞,造成刘某受伤,双方车辆均受损。

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电动四轮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余某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某因受伤住院14天。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刘某构成十级伤残。

此后,刘某将林某、余某,以及电动四轮车的购买人潘某诉至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林某赔偿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3万余元;潘某、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法院查明,林驾驶的无号牌电动四轮车为潘某在网上向一家电动车公司购买的。该车虽然属潘某所有,但潘某年事已高,基本不再用车,平时都是余在使用该车。事发当日,林向余借用该车行驶时发生了交通事故。

经司法鉴定:该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归属汽车;该车的转向性能有效,制动性能及灯光性能不合格,车辆也没有投保交强险。


法院:驾驶人及实际管理人

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法院指出,在交通事故侵权中,机动车的驾驶人是车辆的实际运行控制人,即直接侵权人。林作为肇事司机,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虽非机动车的实际运行控制人,但在出借车辆的过程中应承担必要的审查义务。案涉电动四轮车的制动性能及灯光性能不合格,车辆管理人余在明知车辆存在以上不合格因素的情况下,仍然出借车辆,必然存在安全隐患。此外,林没有取得相应驾驶证,余出借车辆时没有审查就盲目将车辆借给他,导致没有驾驶资格的林将车辆行驶到道路上,成为事故发生的隐患,余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

案涉车辆虽然是潘某购买的,但他与余某系亲戚,平时车辆由余某使用掌控及日常管理。事发当天,林某直接向余某借用车辆,并不是向潘某借用,所以余某系车辆的实际管理人,出借车辆亦是余某行使车辆管理权的具体体现,应当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潘某年事已高,平时不能驾驶也不再管理车辆,对风险无法控制,无需承担责任。

不久前,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林某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10万余元,余某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2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车辆实际管理人掌控车辆风险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机动车的所有、管理、使用分离的现象十分常见。该案的关键在于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案件审理的重点是要查清对车辆实际管控的责任人,丧失管理权能的所有人并不一定需要承担责任。因为,当机动车的管理人不是机动车的所有人,但是履行对机动车的日常控制与管理的情况下,管理人实际掌控着车辆的出租、出借、维修、运营等风险控制权,其享有运营利益,也应当承担相应的风险。

案件的审理,还应正确理解和适用过错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具有过错的车辆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应理解为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责任,是法院准确把握裁判尺度、精确划分责任范围和比例的体现,既保障受害人的求偿权,又维持各侵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符合“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原则。

法官也借此案提醒广大车主,要把交通安全放在首位,不要贪图便宜和方便购买非法非标“老年代步车”。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后要投保、上牌,为道路交通安全以及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负责。


来源:CCTV今日说法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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