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大义】店家占道经营,致人损害要担责

民生   2024-10-24 18:19   江苏  

每晚饭后散步锻炼
是门奶奶坚持多年的习惯
某晚,门奶奶照常外出散步
却被人不小心撞倒在地
路边的店家也被一同告上法庭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7日晚上9点,门奶奶饭后外出散步,回家途中路过某香鸭血粉丝店。当时,孙某正与同伴坐在该店门口餐椅处等待就餐,由于背对人行道,孙某没有注意到背后有人经过,在起身时不慎撞到门奶奶,导致门奶奶摔倒在地。
  随后,孙某报警并拨打了120,警察到现场之后了解情况,救护车将门奶奶带到医院治疗。经诊断,门奶奶左侧股骨颈骨折,需手术治疗,共住院15天,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3万余元。后法院依原告申请委托鉴定,门奶奶本次受伤属九级伤残。
     然而,因后续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门奶奶将某香鸭血粉丝店及孙某诉至滨海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3万余元。
01
门奶奶认为:

  某香鸭血粉丝店在人行道上摆放餐椅,属于违规占道经营,我摔倒门店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02
某香鸭血粉丝店认为:

  人是孙某撞倒的,我们桌椅避开盲道,且摆在自家店门口是城管同意的,原告摔倒和我们没有直接关系,我们不应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孙某选择在餐饮店门口用餐,影响他人通行,起身时未注意周边情况撞倒原告门某导致受伤;被告某香鸭血粉丝店及其经营者王某将餐桌椅摆放至室外经营,挤占人行通道,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门某被撞摔倒受伤,应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原告门某今年73岁,根据其年龄、认知及防控危险能力分析,夜晚在外行走,未留意路面情况,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亦应负一定责任。

     最后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量,法院酌定被告某香鸭血粉丝店承担45%的赔偿责任,被告孙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门某自行负担25%的责任。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256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餐饮业者作为营业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仅要重视其经营场所安全隐患排查,对潜在或者已存在的危险进行警示提醒,还要保持其经营所涉周边公共场所无安全隐患,特别是对临时占用到的公共通行区域,即便其已经城管部门允许,仍应秉持不妨碍通行、不留安全隐患原则,做到有序排放桌椅等物件,提醒等待客人不背对道路,保持通道适于通行、场地地面平整,以保证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个人是自身安全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健康安全承担谨慎注意义务,在出入公众场所时,应具有安全防范意识,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按照相关损伤和损失的因果关系以及公平原则,应自行承担一定的健康、安全风险。

  商户沿街经营,占道堆放物品或者占道经营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中,店家因占道经营造成事故发生,最终为这一行为付出代价。广大商户应吸取教训,守法经营,不让人行道被“霸”道。老年人在出入公共场所时也要注意安全,外出时最好有成年亲友的陪伴,避免受伤。 

(图片来源于网络)
作者:姚红霞 丁紫凌|审核:周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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