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法院交叉执行典型案例(上)

民生   2024-11-05 18:21   江苏  

  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使命。近年来,盐城法院紧扣“公正与效率”主题,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关于交叉执行的工作部署,综合运用督促执行、指令执行、提级执行、集中执行、协同执行等方式,推动一批“骨头案”执行完毕或取得实质性进展。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提升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水平,全面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现筛选出一批交叉执行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目录



1.盐城港射阳港区某公司与江苏某建材公司码头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
——海地法院硬核联动  跑出海岸线上执行“加速度”
2.建湖某物资公司与江苏某建设公司、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交叉执行破困局  成功盘活“烂尾楼”
3.盐城某集团公司与某单位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执行案
——异地联动执行  破解地域性执行难题
4.姜某与郭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变异地处置为本地处置  以资产处置促成案结事了


01

盐城港射阳港区某公司与江苏某建材公司码头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


——海地法院硬核联动  跑出海岸线上执行“加速度”
  【基本案情】
  盐城港射阳港区某公司与江苏某建材公司码头租赁合同纠纷案,由射阳法院裁定移送南京海事法院审理。南京海事法院审理后判令江苏某建材公司迁离射阳港千吨级码头并将码头交付盐城港射阳港区某公司。判决生效后,江苏某建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自动迁离并交付码头,盐城港射阳港区某公司遂向南京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安全、稳妥做好清场迁离,此次执行报请省法院指导协调,南京海事法院、盐城中院、射阳法院开展交叉执行,形成执行合力。经多次约谈双方当事人,三家法院最终确定分类处理、分步执行的“”方案。同时,射阳法院积极帮助协调地方公安、消防、医疗、应急管理等部门,全程做好现场警戒及应急保障。

  2024年9月初,滞留码头的小型设备物资经过严格安全隐患排查,分类处理完毕,第一步执行方案顺利实施完成。

  2024年9月7日,南京海事法院、盐城中院、射阳法院三家法院30余名干警齐聚码头开展执行。在公证人员全程公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见证下,龙门吊拆除、转运施工迅速有序展开。施工方严格按照既定方案,分步拆卸位于码头岸线的大型吊机设备。经过3天紧锣密鼓的作业,龙门吊最终被安全拆卸并运离码头。至此,强制执行全部结束,码头顺利交付给申请人,为下一步地方重大项目实施扫除了障碍。

  【典型意义】
  江苏拥江临海,优越的地理位置和先进制造业基础为海洋工程装备产业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本案执行过程中,海地法院通力协作,使案件顺利执结,不仅将射阳港千吨级码头交付给申请人,同时保障了射阳港计划总投资50亿元的蓝水新能源海工装备项目及时落地,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射阳法院)


02
建湖某物资公司与江苏某建设公司、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交叉执行破困局  成功盘活“烂尾楼”
  【基本案情】
  建湖某物资公司与江苏某建设公司、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江苏某建设公司、徐某某等给付货款900余万元及利息。后,阜宁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企业系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主要财产是尚未完工的楼盘,且楼盘存在多重抵押和法院多地查封情形,执行工作一时陷入僵局。
  2023年,为推进执行工作,盐城中院将该案指定建湖法院继续执行。建湖法院第一时间组成执行团队,多次到被执行企业所在地现场调查楼盘开发进程等情况。在了解到该楼盘主要是绿化和附属设施等收尾工程尚未完工后,法院最终确定了将涉案房产整体处置进行拍卖的方案。2024年1月31日,建湖法院邀请评估公司对楼盘现状予以评估并出具报告。后经二拍流拍,申请人自愿接受以物抵债的和解协议,并自行注入资金盘活楼盘,同时完成验收办证、缴清税费等工作,并将对外销售房产,成功实现“双赢”。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过程中,盐城中院秉持“保交楼、稳民生”理念,通过市域内的交叉执行机制,将案件高效流转至房地产所在地法院继续执行,以打破案件办理僵局。建湖法院客观分析案涉房地产开发情况和市场行情,努力寻求被执行企业和申请人利益分配最优解,不仅促使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而且顺利盘活“烂尾”工程,有力维护了社会大局稳定。
(建湖法院)


03
盐城某集团公司与某单位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执行案

——异地联动执行  破解地域性执行难题
  【基本案情】

  盐城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某单位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案,阜宁法院判决某单位向某集团公司支付工程尾款及逾期利息合计140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某单位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某集团公司遂向阜宁法院申请执行。2021年11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某单位在依约履行部分义务后即终止履行,某集团公司遂向阜宁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022年12月,双方再次达成和解协议,但某单位仍未按和解协议履行。2023年6月25日,盐城中院作出裁定,将该案指定滨海法院执行。

  滨海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组建攻坚团队,赶赴某单位所在地开展实地调查。经查询,某单位名下暂无可供直接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为此,执行法官主动上门约谈某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同时,告知负责人若怠于履行义务,将查封现有实地资产,并对在账资金予以强制扣划,亦可能对主要负责人采取限高等措施。经多次磋商调解,2023年12月2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某单位按照和解协议一次性履行400万元,某集团公司书面申请结案,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是盐城中院运用交叉执行、滨海法院践行区域联动化解执行个案矛盾的生动例证。盐城中院聚焦痛点堵点难点问题指定执行、精准破局,管辖法院强化执行协调、信息共享,滨海法院靶向施策、释法明理,实现异地交叉执行“同城效应”,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强保障。
(滨海法院)


04
姜某与郭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变异地处置为本地处置  以资产处置促成案结事了
  【基本案情】

  申请人姜某与被执行人郭某买卖合同案,经开区法院判令郭某向姜某支付货款663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因郭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姜某于2023年4月向经开区法院申请执行。经开区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郭某名下位于阜宁县阜城街道某门市。因郭某门市系位于阜宁县境内,经经开区法院提请,盐城中院将该案指定阜宁法院执行。

  阜宁法院立案执行后,查明被执行人郭某名下位于阜宁县阜城街道的门市符合处置条件,但门市内有租客,对执行不予配合。被执行人郭某户籍地在江苏省省外,执行过程中法官未能联系上郭某本人,导致案件执行陷入困境。后,执行干警调取了案涉门市共有人的身份信息,并以此为线索,辗转联系到共有人王某及被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郭某在门市被拍卖的压力下,经法院多次协调,最终双方当事人就还款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并履行完毕,案件实际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系将案件交叉到被执行人房产所在地法院执行,顺利执结案件的典型案例。房产所在地法院对当地情况更为熟悉,有助于更快速地制定并执行相关方案。本案中,阜宁法院执行干警打破传统思维模式,在房产处置困难的情况下,通过房产共有人查找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迫于执行强制措施,向申请人偿还债务,最终案结事了。
(阜宁法院)

盐城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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