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港射阳港区某公司与江苏某建材公司码头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
为安全、稳妥做好清场迁离,此次执行报请省法院指导协调,南京海事法院、盐城中院、射阳法院开展交叉执行,形成执行合力。经多次约谈双方当事人,三家法院最终确定分类处理、分步执行的“两分”方案。同时,射阳法院积极帮助协调地方公安、消防、医疗、应急管理等部门,全程做好现场警戒及应急保障。
2024年9月初,滞留码头的小型设备物资经过严格安全隐患排查,分类处理完毕,第一步执行方案顺利实施完成。
2024年9月7日,南京海事法院、盐城中院、射阳法院三家法院30余名干警齐聚码头开展执行。在公证人员全程公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见证下,龙门吊拆除、转运施工迅速有序展开。施工方严格按照既定方案,分步拆卸位于码头岸线的大型吊机设备。经过3天紧锣密鼓的作业,龙门吊最终被安全拆卸并运离码头。至此,强制执行全部结束,码头顺利交付给申请人,为下一步地方重大项目实施扫除了障碍。
盐城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某单位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案,阜宁法院判决某单位向某集团公司支付工程尾款及逾期利息合计140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某单位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某集团公司遂向阜宁法院申请执行。2021年11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某单位在依约履行部分义务后即终止履行,某集团公司遂向阜宁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022年12月,双方再次达成和解协议,但某单位仍未按和解协议履行。2023年6月25日,盐城中院作出裁定,将该案指定滨海法院执行。
滨海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组建攻坚团队,赶赴某单位所在地开展实地调查。经查询,某单位名下暂无可供直接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为此,执行法官主动上门约谈某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同时,告知负责人若怠于履行义务,将查封现有实地资产,并对在账资金予以强制扣划,亦可能对主要负责人采取限高等措施。经多次磋商调解,2023年12月2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某单位按照和解协议一次性履行400万元,某集团公司书面申请结案,案件顺利执结。
申请人姜某与被执行人郭某买卖合同案,经开区法院判令郭某向姜某支付货款663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因郭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姜某于2023年4月向经开区法院申请执行。经开区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郭某名下位于阜宁县阜城街道某门市。因郭某门市系位于阜宁县境内,经经开区法院提请,盐城中院将该案指定阜宁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