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声明
今日推送文章,为文章作者授权本公众号首发原创文章,转载请在公众号醒目位置注明作者及出处。我们将不断创新文章内容,努力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司法实务干货。转载请直接联系责任编辑。
股东利用关联公司进行利益输送逃避债务—债权人如何维权?
👉作者:唐青林 李舒 王盼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1.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公司人格独立原则的例外,具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具体而言,主体上必须是营利性法人,客观方面需存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结果要件上则需要造成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后果。
2.实务中,股东不仅应确保公司与自身在业务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互相独立,还应做好公司内部的合规工作,确保各关联公司之间也相互独立,避免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关联公司已经丧失了独立人格,应对相关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虽然《公司法》仅规定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顺向人格否认制度,但实务中要求公司对股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逆向人格否认制度,和关联公司之间互负连带责任的横向否认制度均有一些裁判案例,因此债权人维权时可以参考适用。
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
11.【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包括:
(1)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
(2)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
(3)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5)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案涉《债权转让协议》载明,林某伟、林某强系盛安公司、锦绣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2013年3月28日由林某伟、林某强与苏某峰、贺某签订的《关于小黑河项目退出协议书》表明,林某伟、林某强与盛安公司、锦绣公司在案涉工程项目建设上公司业务与个人业务未予区分。案涉《债权转让协议》载明,盛安公司就案涉工程垃圾土及回填土工程款债权实际由林某伟、林某强享有,相应税费由林某伟、林某强承担,而林某伟个人于2015年1月30日向丁某借款的66万元,亦用于工程款缴税。以上证据证明,林某伟、林某强与盛安公司、锦绣公司存在着业务、财产混同的情况。本案中,2015年2月9日、2015年2月16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财政局向盛安公司先后支付14517万元、450万元。2015年4月15日,赛罕区财政局向锦绣公司汇入工程款1300万元。盛安公司、锦绣公司、林某伟、林某强在收到上述款项的当日或者次日将大部分款项转入其关联公司铭德公司,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铭德公司取得案涉款项支付了对价,对于无偿提供给铭德公司使用的该部分款项,亦没有证据证明盛安公司、锦绣公司作出合法、规范的财务记载。盛安公司、锦绣公司、林某伟、林某强明知赛罕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5月15日之后支付的工程款应当转付给美亚公司,但其在《债权转让协议》未生效时,未征得美亚公司同意即向关联公司无偿划转美亚公司应得工程款,具有故意逃避公司债务的主观过错,而一审法院根据美亚公司申请调取的盛安公司、锦绣公司相关银行账户的流水显示,上述款项划转之后,盛安公司、锦绣公司在其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余额显然已经无法清偿案涉债务,盛安公司、锦绣公司、林某伟、林某强的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美亚公司的利益,故一审法院判决林某伟、林某强在盛安公司、锦绣公司向美亚公司支付工程款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林某强系盛安公司股东,林某伟系案涉款项划转时锦绣公司、铭德公司的股东,林某伟、林某强为兄弟关系,案涉《债权转让协议》确认了林某伟、林某强为盛安公司、锦绣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盛安公司、锦绣公司、林某伟、林某强将案涉款项划转给铭德公司,属于林某伟、林某强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铭德公司在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占有使用案涉工程款,上述行为共同损害了债权人美亚公司的利益。故铭德公司作为债务人盛安公司、锦绣公司的关联公司,其法人人格应予以否认,其就接收盛安公司、锦绣公司的款项的返还应与盛安公司、锦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盛安公司向铭德公司转入工程款14517万元,锦绣公司向铭德公司转入工程款1300万元,故铭德公司就该两笔债务本息的返还应承担连带责任。14517万元扣除税金后为139813227元,应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今计算利息。一审法院判令锦绣公司就1300万元扣除税金后返还12524200元,应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今计算利息。经计算,上述两笔款项本息合计已经超出15817万元,但一审判决铭德公司在15817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美亚公司未提起上诉,应视为认可,故本院对一审判决的该项认定予以维持。
内蒙古盛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锦绣新天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503号】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延伸阅读
👉股东出资8000万4天后将该出资全部借款给关联公司,算不算抽逃出资?
👉债务人已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债权人能否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对转让前的公司债务是否承担清偿责任?
关于我们
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均从事法律职业多年,实务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公司保卫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商业秘密法律争议。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是一家专注于高端商业领域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云亭所律师坚持专业、友善的执业信条,坚持客户至上,以真正解决法律问题为导向,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始终坚持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整体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
云亭律师从业多年来业绩卓著,在其擅长的公司法律事务、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金融与执行、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土地与矿产资源、重组与破产重整、知识产权、涉企业家和公职人员刑事辩护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大量成功案例。此外,云亭所在大量的新兴业务领域,无论是研究还是实践,都一直处于法律服务的前沿。
云亭律师事务所坚持严格的专业分工和团队协作的工作模式,主要业务领域合伙人均具有国内外知名法学院相应专业的硕士以上学历,并具有国内外知名律师事务所的从业经历,每个专业部门和业务团队均有完整、严格、规范的业务流程、管理制度和质量监督机制,以确保每一个案件和客户都能够实现业内高水准的专业服务。
自成立以来,云亭律师事务所的客户主要集中于业内有影响力的境内外上市公司、外资企业、大中型国有企业、优质民营企业、知名企业家及政府和公共事业单位。云亭律师事务所以向客户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率的法律服务为己任,并坚信:能否真正维护并实现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是检验律师工作成效的唯一标准。
聘请律师或就文章涉及的法律问题深度探讨
请与我们联系
网址:http://www.yuntinglaw.com
邮箱:yunting@yuntinglaw.com
电话:010-59449968
手机:18601900636(唐青林律师)
18501328341(李舒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26号瑞赛大厦16/17/18层(来访请提前预约,否则恐无时间安排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