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无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

政务   2024-11-26 19:44   北京  

01


基本案情

交通某大队对马某某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李某某不服该决定,申请复议。


02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处罚人为马某某,并非申请人李某某,申请人与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并无利害关系。李某某坚持以自己名义申请复议,复议机关认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03


复议机关释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明确了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条件之一就是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该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从上述规定看,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提出的。本案复议机关认定李某某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不予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决定适当。

编辑:陈亚

校对:张雅君

审核:刘晴、吴楠

签发:闫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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