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同一行政行为重复申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

政务   2024-11-07 15:30   北京  

基本案情

侯某要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撤销某大队于2024年9月20日作出的编号:第110204110491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同一处罚决定,已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复议机关依法受理后,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被申请人的上述行政行为,同时告知申请人如不服复议决定,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的受理条件,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复议员释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对于行政复议申请,应审查是否具有“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情形。该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新法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有所区别。条例的规定是“其他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新法以“同一行政行为”替代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同一事实”作为界定标准,意味着针对同一行政行为,申请人即使提起多个行政请求不同的行政复议申请,只要其中一个行政复议申请被受理,其它后续的复议申请都不应再被受理。该规定适用起来更加明确高效。


编辑:陈亚

校对:张雅君

审核:刘晴、吴楠

签发:闫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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