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招投标活动是运用技术、经济的方法和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作用,有组织开展的一种择优成交的方式,招标人通过事先公布的采购需求和相关要求,吸引潜在的投标人按照相同的条件进行平等竞争,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最终从投标人中选定中标人,其实质是以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招投标被广泛运用于现代经济生活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法律问题,在司法实务中,我们会遇到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因种种原因拖延甚至拒绝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形,在此种情形下,双方合同是否成立?招标人是否构成违约?如构成违约,招标人应当承担何种违约责任?本文结合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判例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一、《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合同是否成立。
二、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范围。
综合而言,《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成立预约合同关系,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中标人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该种违约责任仅限于信赖利益损失而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但如前述所说,若招标文件等明确约定保证金为定金性质,中标人则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八条第二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