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双十一”网络购物法律指南

学术   2024-11-01 20:22   山东  

引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普及,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对于“双十一”“双十二”这类电商推出的购物节,大家更是翘首以盼,准备“满载而归”。在活动期间,商家推出的“预售”“满减”“拼单”等营销手段层出不穷,使得原本就火热的网络市场更加热闹非凡。然而,在这片繁荣的背后,网络购物的法律风险也随之增加。


本文以“双十一”购物节为例,探讨网络购物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商品质量保障、售后服务保障等方面。通过对这些法律风险的系统梳理,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法律指南,帮助消费者在享受便捷的网络购物同时,能够更加理智地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


一、商家进行价格欺诈,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赔偿


“双十一”期间,有商家采取虚构原价、虚构降价等手段误导消费者下单。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价格欺诈。当商家在销售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足以导致消费者作出错误决策,则可以被认定为欺诈行为。

如果消费者发现商家存在价格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还商品价款,并获得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当消费者遭受价格欺诈后将商家诉至法院,法院会根据证据来判断商家是否构成价格欺诈。如果商家无法提供真实的交易记录证明原价,或者标注的原价与实际交易价格不符,法院可能认定为价格欺诈成立;但如果消费者自身也有责任因为知晓或应知而参与价格欺诈,则法院不支持消费者的赔偿请求。

例如在(2019)粤民申5734号案中,法院认为消费者并没有因价格欺诈而作出错误表示,因此不支持其赔偿请求。而在(2018)粤03民终21543号案中,法院查明商家未按规定提供原价,构成价格欺诈,但消费者已经了解到虚构价格的情况,因此其消费者的主张不成立。在(2018)京03民终9032号案中,法院认为商家关于涉案商品的销售页面标注的划线价格高于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的最低价格,且未标注降价期间。而商品价格是消费者进行商品交易时最重要的考量因素,尤其是促销活动中,消费者对于价格的关注更甚。原价所显示的不仅是优惠本身,还传递出优惠幅度的信息,虚假标注原价足以使消费者对优惠幅度产生错误认识而产生购买意愿。即使在网络购物环境中消费者可以查看以往交易记录并对同类产品进行价格比对,亦不能因此降低销售者标注真实信息的法定义务。故而认定商家的行为已构成价格欺诈。由此可见,消费者虽然可以通过查看交易记录和价格比对来验证价格,但这并不能减轻销售者标注真实信息的法定义务。

综上,消费者在“双十一”等促销活动中通过电商购买产品时,需要注意商家是否采用虚构原价、先提价再降价等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旦发现价格欺诈行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消费者的行为意图、交易记录的真实性以及商家的举证责任,以作出判决。


二、预售模式下,商家“定金不退”的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


预售模式是“双十一”中的促销模式之一,常见于“双十一”正式开启之前。一般情况下,商家在“双十一”之前,根据商品价格,设置一定比例的预售定金,并规定支付尾款的时间及期限,消费者可以先行支付预售定金。待“双十一”活动正式开启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尾款。如果消费者在支付定金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尾款,则商家会扣除消费者支付的定金,不再退还。

上述模式的设置初衷是在活动开启前进行“锁单”以提升销售额;本质是商家与消费者订立定金合同。消费者在支付定金时,实际上是与商家达成了一种预约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协议。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如果消费者未支付尾款,则可能丧失定金;如果商家未能按约定提供商品,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鉴于消费者未支付尾款且商家明确告知定金性质的情况下,商家有权在消费者拒付尾款时不退定金。故,消费者在支付定金前应仔细阅读商家设置的条款,这是保障自己知情权的重要环节。另,消费者在支付定金前,也应当注意下单商品的规格、数量等信息,避免下错单的情况。此外,消费者在支付尾款时,有权要求确认商品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要求商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详细信息。如果商家在支付尾款时标错价或提供错误的商品信息(不构成重大误解等特殊情况),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

综上所述,商家关于“定金不退”的规定在明确告知消费者并得到消费者的同意;且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时应属合法有效。但,多数商品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政策,如果消费者在支付定金后反悔,还可以在支付尾款后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在商家发货前选择“仅退款”,发货后选择“退货退款”。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实现退回定金及尾款的效果。不过,并非所有商品均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对于定制的非标商品、鲜活易腐等特定商品无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的空间,所以,这也提醒消费者,在支付定金前一定要慎重考虑,避免因冲动消费导致的定金损失。


三、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赔偿


消费者在“双十一”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返还货款。若产品违反相关安全标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额外的惩罚性赔偿,赔偿方式为商品或服务价款三倍的损失。

若消费者网购的商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则惩罚性赔偿可按照十倍价款或三倍损失确定。但如果消费者的行为显示出投机牟利意图,或者存在恶意索赔,法院可能不支持其高额的惩罚性赔偿请求(职业打假人的争议始终存在)。

此外,消费者要求商家赔偿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还需要结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例如,在(2023)粤0783民初4903号案中,消费者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购买的商品存在欺诈行为,因此三倍赔偿请求不被支持。但,当商品确系假冒伪劣产品,且销售者未尽到审查义务时,法院会支持消费者退货及十倍赔偿的请求。例如在(2024)沪0115民初16381号案中,法院认为商家销售的产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从而支持了消费者要求商家赔偿的诉讼请求。

故,消费者因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而向商家提出索赔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假冒伪劣商品确实存在以及商家的欺诈行为。此外,消费者应注意保留购物记录和与商家沟通的凭证,以及相关的证据,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快递丢失,多方主体均有可能承担责任


因为“双十一”期间订单数量激增,快递包裹的数量也大幅度增加,快递丢失的情况也会随之增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另,《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二条第2款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从该条规定可知:快递公司交付快件有两种方式,一是向收货人交付并提示当面查验;二是经收货人同意交他人代收。

承前所述,大多数情况下,快递公司应承担因为自身未能确保快递安全送达而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快递公司对派送的包裹有保管义务,因过错造成包裹丢失,有义务赔偿买受人的经济损失。但如果快递员经收货人同意交他人代收或将快递送至指定地点后离开,未能再次确认快件已安全送达,那么收件人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另。对于已经保价的快递,通常按照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已保价的按照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未保价的快件则依照民事法律规定处理赔偿责任。如果消费者未选择保价,有可能自行承担一部分损失。

当遇到快递丢失的情况,消费者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丢失物品的价值和丢失情况。如果证据不足,可能因无法举证,从而承担无法举证的不利后果。即使消费者提交了证明的价格单据,但无法证明包裹中物品的价值,也会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网购商品快递丢失的责任通常由快递公司承担,但具体责任的分配还需考虑是否有保价、收件人的配合情况,以及消费者提供的证据等多个因素。

作者:焦兴甲、张文馨

来源: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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