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周某,中共党员,某铁路单位材料科科长(正科级),2015年7月至2018年8月,周某将处理单位废旧物资所得现金9万元,以用于业务招待、方便协调工作为由,截留现金自行保管,未按规定上交单位财务,形成“小金库”。刘某,中共党员,就任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后,“小金库”由刘某和周某共同支配使用,主要用于支付个人负担的费用及购买烟酒、睡袋等,套取的资金9万元全部支出。其中:刘某从“小金库”资金中支付用于个人负担的费用1.15万元,购买白酒和葡萄酒1.5万元,收受周某使用“小金库”资金购买的烟酒茶叶1.71万元,共计4.36万元;周某购买烟酒、睡袋等支出2.27万元,用于工作联系和冲销2016年至2017年间其在工作联系中垫付费用支出2.37万元,共计4.64万元。周某、刘某的违纪违法问题于2024年2月被匿名举报到上级纪检组织。
周某、刘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理,说明理由。
定性处理
处理理由
周某身为党员干部,纪法意识淡薄,违规设立“小金库”,并使用“小金库”资金购买烟酒、睡袋以及用于工作联系和冲销2016年至2017年间其在工作联系中垫付费用支出共计4.64万元,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影响严厉,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应依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202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之规定,给予周某开除党籍处分,同时撤销企业职务,由正科级降为一般干部;同时依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之规定,责令周某清退违纪款4.64万元上缴单位财务。
刘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纪法意识淡薄,与周某一起共同支配使用“小金库”,并从“小金库”资金中支付用于个人负担的费用1.15万元,购买白酒和葡萄酒1.5万元,收受周某使用“小金库”资金购买的烟酒茶叶1.71万元,共计4.36万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影响严厉,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应依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202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刘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同时撤销企业职务,由正处级降为副处级;同时依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刘某清退违纪款4.36万元上缴单位财务。
各党支部要将此条微信推送给每名党员和管理人员,指导党员和管理人员学思悟增强思想自觉,知信行增强行动自觉。
编辑丨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