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3日,根据群众举报提供的线索,行政执法部门在某民房内发现大量堆放的“升空炸花火箭”成品、半成品、引火线等,现场有两名工人正在进行组装作业。经清点,共计“升空炸花火箭”成品5000根,“升空炸花火箭”半成品274701根,黄色引火线58800根,绿色引火线94000根。经调查,徐某某存在未经许可非法组织生产烟花爆竹行为,且雇佣从事非法生产人员多为安全意识、自我防范能力相对较弱的老年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行政执法部门对徐某某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责令徐某某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查封扣押现场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引火线等材料。同时,行政执法部门认为徐某某的行为涉嫌危险作业罪,依法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门处理,2023年3月15日,检察机关认定徐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决定对其不起诉,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执法部门对徐某某罚款2万元,并没收非法生产的物品。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将没收的烟花爆竹交由公安部门统一销毁、处置。
未经许可非法组织生产烟花爆竹,不仅构成行政违法,同时可能构成危险作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本案中,行政执法部门认为徐某某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通过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对当事人不予起诉,决定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该案充分体现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双向衔接,具有重要意义。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本案中,徐某某非法制造烟花爆竹,在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规定对其处罚。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本案中,行政执法部门在没收徐某某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后,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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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未经(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A.许可
B.备案
C.登记
来源 | 应急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