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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0日法考主观题行政法参考答案
题干回忆
大隐法考
(一)案情
蓝胜公司是位于A市的一家污水处理厂。在日常的污水处理工作中,蓝胜公司将产生的污泥非法堆放在市区某地的绿化带上,堆放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长期未进行处理,严重影响了城市环境和绿化。
A市市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管理局)于2023年6月1日对蓝胜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在十日内(即2023年6月11日前)清除其非法堆放的污泥,并采取治理措施。同时,对蓝胜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X某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
蓝胜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决定。为迎接上级检查,市政管理局于2023年6月15日作出代履行决定,指定某清理公司对蓝胜公司堆放的污泥进行清除,并要求蓝胜公司支付清理费用。
随后,因业务需要,蓝胜公司急需解决污泥处理问题,遂于2023年6月20日向A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市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A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7月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市政管理局对蓝胜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仅对处罚决定书中的一项维持,其他两项未予提及)。
蓝胜公司对复议决定不服,于2023年7月1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撤销市政管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判令市政管理局履行规划污泥处理区域的法定职责;
确认市政管理局无权对城市污水和污泥进行监督和处罚。
在诉讼过程中,市政管理局向法院提交了一份A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5月1日发布的《关于明确市政管理局职责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市政管理局为本市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和污泥的监督管理。
此外,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于2013年10月2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城市污水和污泥的处理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处罚。
(二)问题:
市政管理局责令蓝胜公司限期移除污泥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行政行为?请说明理由。
市政管理局是否有权对城市污水和污泥进行监督和处罚?请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
对于蓝胜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中,要求市政管理局履行规划污泥处理区域职责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蓝胜公司提起行政诉讼,是否需要对直接责任人X某被处以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一并审查?请说明理由。
应如何实施代为履行?请说明代为履行的实施步骤。
本案应由哪一级、哪一地域的人民法院管辖?请结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问题+答案
大隐法考
问题1:
市政管理局责令蓝胜公司限期移除污泥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行政行为?请说明理由。
答:
市政管理局责令蓝胜公司限期移除非法堆放的污泥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中的责令改正。
理由:
1.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九条第(六)项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属于此类行政处罚。
2. 具体分析: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擅自倾倒、堆放污泥的单位,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
因此,市政管理局作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蓝胜公司限期移除非法堆放的污泥,是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
问题2:
市政管理局是否有权对城市污水和污泥进行监督和处罚?请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
答:
市政管理局有权对城市污水和污泥进行监督和处罚。
理由:
1. 法律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2. 职能确定:
A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5月1日发布的《关于明确市政管理局职责的通知》,明确规定市政管理局为本市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和污泥的监督管理。
3. 执法权限: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有权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因此,市政管理局作为法定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享有对城市污水和污泥进行监督和处罚的权力。
问题3:
对于蓝胜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中,要求市政管理局履行规划污泥处理区域职责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答:
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蓝胜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
理由:
1. 法定职责认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并对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法律并未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有为污泥处理单位规划指定污泥处理区域的法定职责。
2. 行政诉讼审查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如果被告没有履行该职责的法定依据,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 结论:
由于市政管理局没有规划污泥处理区域的法定职责,蓝胜公司的该项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问题4:
蓝胜公司提起行政诉讼,是否需要对直接责任人X某被处以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一并审查?请说明理由。
答:
不需要对X某被处以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一并审查。
理由:
1. 诉讼主体不同:
X某作为被行政处罚的直接责任人,与蓝胜公司是不同的行政相对人。两者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2. 诉讼请求范围:
蓝胜公司在行政诉讼中,仅对市政管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撤销请求,未包含对X某的处罚。
4. 诉讼原则:
根据行政诉讼的“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只能审理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能主动扩展审理范围。
5. 个人权益保护:
X某享有独立的诉讼权利,应由其本人决定是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6. 结论:
因此,法院在审理蓝胜公司提起的行政诉讼时,无需对X某被处以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进行一并审查。
问题5:
应如何实施代为履行?请说明代为履行的实施步骤。
答:
市政管理局实施代为履行,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遵循以下步骤:
1. 作出并送达履行义务的行政决定:
市政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蓝胜公司限期清除非法堆放污泥的行政决定,并依法送达。
2. 催告履行:
蓝胜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的,市政管理局应当向其送达《履行催告书》,催告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告知其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3. 作出代履行决定并送达:
蓝胜公司经催告仍未履行,市政管理局应当依法作出《代履行决定书》,内容包括代履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费用预算、代履行人等,并依法送达蓝胜公司。
4. 实施代履行:
市政管理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人(如清理公司)实施代履行,并应派员现场监督,确保代履行合法、规范进行。
5. 费用结算:
代履行完成后,市政管理局应当向蓝胜公司出具费用清单,代履行费用应当按照实际合理的成本计算,由蓝胜公司承担。
6. 告知救济途径:
市政管理局应当告知蓝胜公司对代履行决定不服的法律救济途径。
问题6:
本案应由哪一级、哪一地域的人民法院管辖?请结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答案:
本案应由A市市政管理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理由:
1. 级别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为A市市政管理局和A市人民政府,A市为设区的市,其人民政府不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因此,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 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是A市市政管理局,所在地为A市。
3. 复议案件的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案件由原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6. 结论:
因此,本案应由A市市政管理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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