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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0日法考主观题刑法参考答案
题干回忆
大隐法考
(一)案情
第一部分:
周某谎称刘某涉嫌电信诈骗,需要将其存款取出,转移到公安机关指定的账户,并告知会有国家工作人员上门取钱。刘某信以为真,准备将钱取出。周某预估刘某已取出现金,便安排吴某前往刘某家中取钱。
在吴某前往取钱的过程中,刘某感觉周某可能是骗子,心生疑虑,遂将现金存回银行,并离开家中。吴某到达刘某家中,未找到现金,便将刘某家中价值6000元的香烟取走。吴某返回后,未告知周某自己取得了香烟。
公诉人认为周某构成诈骗未遂,辩护人认为周某构成诈骗预备。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周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第二部分:
随后,周某使用相同的方法对李某实施诈骗。李某上当受骗后,将30万元现金取出放在家中,因临时有事外出。周某再次安排吴某前往李某家中取钱。吴某到达李某家中,发现无人看守,便将30万元现金取走。吴某未告知周某自己是在无人看守的情况下取得财物,只是告知周某已取得款项。
问题在于:周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既遂还是未遂?吴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第三部分:
后来,周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检察机关控制。周某的母亲将30万元存入银行卡,试图送给检察机关的领导以求关照。领导接受了银行卡,但未动用其中款项。周某随后通过微信,将该银行卡中的30万元转入自己的另一张银行卡。
问题在于:检察机关领导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既遂还是未遂?周某将款项转回自己的账户,构成侵占罪、盗窃罪,还是不构成犯罪?
第四部分:
周某被捕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诈骗的犯罪事实,并供述了吴某的犯罪行为。
问题在于: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和立功?
(二)问题:
1. 分别阐述公诉人认为周某构成诈骗未遂和辩护人认为周某构成诈骗预备的理由。
2. 针对第二部分的事实,分析并论证:
周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既遂还是未遂?
吴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3. 针对第三部分的事实,分析并论证:
检察机关领导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既遂还是未遂?
周某将款项转回自己的账户,构成侵占罪、盗窃罪,还是不构成犯罪,并分别阐述理由。
4. 针对第四部分的事实,分析并论证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和立功。
问题+答案
大隐法考
问题一:
公诉人认为周某构成诈骗未遂的理由:
1.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主观方面:周某具有非法占有刘某财物的故意,主观上符合诈骗罪的故意要求。
客观方面:周某实施了欺骗行为,谎称刘某涉嫌电信诈骗,要求其取出钱款并转移至指定账户,已开始实施诈骗罪的实行行为。
2. 关于犯罪形态的认定:
着手的判断依据:根据行为无价值理论(客观说),只要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即视为着手。本案中,周某已实施了欺骗行为,且安排吴某前往取款,已着手实行诈骗犯罪。
3. 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由于刘某发觉异常,将现金存回银行,导致周某未能取得财物,系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4. 结论:
周某已着手实行诈骗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构成诈骗罪未遂。
辩护人认为周某构成诈骗预备的理由:
1.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主观方面:周某具有非法占有刘某财物的故意,主观上符合诈骗罪的故意要求。
客观方面:周某仅进行了准备工作,如联系刘某、安排吴某前往取款,尚未实际实施使刘某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的行为。
2. 关于犯罪形态的认定:
着手的判断依据:根据结果无价值理论(实质说),着手的判断应以行为是否对法益造成了现实、紧迫的危险为标准。
本案中,刘某在周某安排吴某前往取款之前,已将现金存回银行,并未陷入错误认识,财产也未面临现实的侵害危险。
3. 结论:
周某的行为仅属于为实施诈骗犯罪进行的准备活动,尚未着手实行犯罪,构成诈骗罪的犯罪预备。
问题二:
(一)周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既遂还是未遂:
1.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客观方面:实施欺骗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2. 本案分析:
欺骗行为:周某谎称李某涉嫌电信诈骗,要求其取出现金并将有工作人员上门取款。
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李某信以为真,取出30万元现金放在家中。
处分财产行为:李某将现金放在家中,等待工作人员取款,属于基于错误认识的处分财产行为。
财产损失结果:吴某按照周某的安排,前往李某家中取款,取得了30万元现金,李某实际遭受了财产损失。
3. 因果关系:
周某的欺骗行为与李某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4. 结论:
周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犯罪既遂。
(二)吴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1.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客观方面: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得他人占有的财物。
2. 诈骗罪的共犯认定:
共犯的成立要件:主观上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 本案分析:
吴某的主观故意:吴某明知周某的诈骗计划,受周某指使前往取款,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客观行为:吴某按照周某的指示前往李某家中取款,但在无人看守的情况下,擅自取走现金,未按照诈骗计划实施。
4. 行为性质的认定:
如果认为吴某严格按照诈骗计划行事,取得财物,则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但本案中,吴某在无人看守的情况下,未经李某同意,秘密取走现金,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5. 结论:
吴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问题三:
(一)检察机关领导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既遂还是未遂:
1.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
客观方面: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2. 既遂标准:
受贿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实际接受了他人财物,即构成既遂,无需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实际占有、使用财物。
3. 本案分析:
领导身份:检察机关领导,属国家工作人员。
接受财物:领导接受了周某母亲送来的存有30万元的银行卡,尽管未动用款项,但已实际收受财物。
主观故意:领导明知他人送财物是为谋取非法利益,仍予以收受,具有受贿的故意。
4. 结论:
检察机关领导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既遂。
(二)周某将款项转回自己的账户,构成侵占罪、盗窃罪,还是不构成犯罪:
1. 关键问题:周某转回款项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犯罪。
2. 分析:
受贿行为的效力:领导已接受银行卡,受贿罪既遂,款项的所有权已转移至领导,尽管受贿行为本身违法,但并不影响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周某的行为:未经领导同意,擅自将款项转回自己账户,属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3. 罪名的适用: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客观方面: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客观方面: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得他人占有的财物。
4. 本案适用:
侵占罪不适用:周某对30万元不具有合法持有或保管的资格,其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客观要件。
盗窃罪适用:周某以秘密手段,将他人所有的财物(30万元)非法转移至自己账户,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5. 结论:
周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问题四:
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和立功:
(一)关于自首的认定: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的,以自首论。
2. 本案分析:
周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控制,被采取了强制措施。
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诈骗犯罪事实,符合特别自首(准自首)的条件。
3. 结论:
周某的行为构成自首。
(二)关于立功的认定: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属于立功表现。
2. 本案分析:
周某供述了吴某的犯罪事实,协助司法机关侦破了吴某的犯罪案件。
吴某的犯罪行为:吴某盗窃了刘某的香烟和李某的30万元现金。
周某与吴某之间:吴某的盗窃行为与周某的犯罪行为不同,周某揭发的是他人其他的犯罪行为。
3. 结论:
周某的行为构成立功。
(三)处罚原则:
1.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对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综合结论:
周某的行为同时构成自首和立功,应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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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隐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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