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2024年10月20日法考主观题商经法参考答案
题干(瞎拼版)
大隐法考
(一)案情
新达公司是一家于2015年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张强(持股40%)、李华(持股40%)和王敏(持股20%)。张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
情形一:2023年,张强作为新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其妻子所拥有的佳美公司签订了一份产品销售合同,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产品,导致新达公司遭受损失。
情形二: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张强决定将其持有的40%股权转让给刘洋(一名外部人士),并召开股东会通过了该股权转让决议。
情形三: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并支付对价后,新达公司拒绝将刘洋记载于股东名册,也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情形四:张强在转让股权后,仍继续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并继续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交易。
情形五:李华尚未履行其认缴的出资义务,但将其股权转让给陈刚。
情形六:新达公司的债权人向公司追讨债务,涉及未缴出资的责任承担问题。
(二)问题
新达公司与佳美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张强将股权转让给刘洋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张强与刘洋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如何?请说明理由。
刘洋能否起诉新达公司,要求将其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请说明理由。
张强在转让股权后,是否丧失其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的身份?请说明理由。
在股权转让但未办理变更登记期间,张强继续代表新达公司签订合同,其行为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关于李华未履行的出资义务,股权转让后谁应承担责任?债权人能否要求李华和陈刚对未缴出资承担连带责任?请说明理由。
注:商经法信息很少,东拼西凑也不全,名字也是随意写的,希望大家留言指正与补充,亦可添加微信号(dayinfakao),提前谢过🙏感谢阅读🙇
问题+答案
大隐法考
由于题目还不确定,仅在现有信息上提供答案!待确定题干与问题后,我们会发出修正版。
问题1:新达公司与佳美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答案:
合同有效。
理由: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新达公司与佳美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形式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成立并生效。
关联交易的效力:虽然张强作为新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其妻子所有的佳美公司订立合同,存在关联关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未规定关联交易合同必然无效。
公司利益保护: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因关联交易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公司有权请求责任人赔偿损失,但合同本身并不因此无效。
结论:
因此,新达公司与佳美公司之间的产品销售合同有效。若张强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公司有权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追究其责任。
问题2:张强将股权转让给刘洋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张强与刘洋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如何?请说明理由。
答案:
(一)股东会决议无效。
理由: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程序违法:张强未经其他股东李华和王敏的同意,擅自决定将其持有的40%股权转让给刘洋,并召开股东会通过了该股权转让决议。由于其他股东未同意,决议程序违法。
结论:该股东会决议因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无效。
(二)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待定。
理由:
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分析:若张强未通知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未经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待定。需其他股东追认或在法定期限内不反对,协议方能生效。
结论:张强与刘洋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在未取得其他股东同意前,效力待定。
问题3:刘洋能否起诉新达公司,要求将其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请说明理由。
答案:
刘洋目前不能要求公司将其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理由:
股东资格取得的条件: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资格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为准,且股权转让需符合法律规定。
其他股东的同意:由于刘洋受让股权未经其他股东李华和王敏的同意,且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待定,刘洋尚未取得合法的股东资格。
公司拒绝的正当性:新达公司拒绝将刘洋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符合《公司法》规定。
结论:
在未取得其他股东同意或未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前,刘洋不能要求公司将其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问题4:张强在转让股权后,是否丧失其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的身份?请说明理由。
答案:
张强在转让股权后,不必然丧失其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的身份。
理由:
法律规定:《公司法》并未规定法定代表人和董事必须由股东担任。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的任免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进行。
公司章程:若公司章程未要求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必须由股东担任,则张强可继续担任上述职务。
任免程序:在公司未按照法定程序免除张强职务并办理变更登记前,张强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身份仍然有效。
结论:
因此,张强在转让股权后,除非公司依法解除了其职务,否则其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的身份仍然存在。
问题5:在股权转让但未办理变更登记期间,张强继续代表新达公司签订合同,其行为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答案:
张强的行为有效,其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理由:
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产生并对外代表公司。
变更登记的效力: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工商登记为准,未办理变更登记,原法定代表人仍具有对外代表公司的资格。
第三人保护:为保护交易安全,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张强是公司的合法代表,其行为对公司有效。
结论:
在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前,张强继续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其行为有效,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问题6:关于李华未履行的出资义务,股权转让后谁应承担责任?债权人能否要求李华和陈刚对未缴出资承担连带责任?请说明理由。
答案:
债权人可以要求李华和陈刚对未缴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理由:
1. 法律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将股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分析:
李华的责任:李华未履行出资义务,股权转让后,其出资义务未免除,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陈刚的责任:作为受让人,陈刚有义务了解股权的实际情况,若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李华未履行出资义务,应与李华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债权人权益保护: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未缴出资的股东和受让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论:
债权人有权要求李华和陈刚对未缴出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注:
以上题目和参考答案根据网络收集的信息整理而成,可能与实际考试内容存在差异。由于信息来源有限,部分细节可能有所缺失或不准确。我们期望尽可能准确地还原考试题目和解答,但仍可能存在不足之处。
免责声明
大隐法考
谨此声明:本文所呈现之案例及相关讨论内容,系基于网络公开信息整理而成。所提供之参考答案仅代表个人学术观点,其论述范围严格限于现有题干所揭示之事实。本文内容仅供学习研究之用,不应视为正式法律意见或裁判依据。
需特别指出,部分问题旨在引导考生展示法律思维与分析能力,可能存在多种合理答案。此类开放性问题的不同观点均可能获得相应分数,本文不对此类问题的具体答案作进一步探讨。
读者在参考本文时,务请审慎评估,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最新判例进行独立思考。如遇实际法律问题,敬请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为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与完整性,我们诚挚邀请有经验的考生、法律专业人士及同行老师们留言补充、指正,并提供宝贵意见。如有更详细、准确的信息或改进建议,欢迎大家踊跃反馈。我们会根据新的信息及时修正、完善相关内容,以期为广大考生提供更可靠的参考资料。
再次感谢大家的支持与理解!
注1:本文整理仓促,如有纰漏,敬请谅解。笔者感谢各位读者的理解与支持🙏🙏🙏!
注2:参考答案为笔者个人编辑撰写。如需转发或引用,请注明出处,规范转载。如有其他用途,请事先与作者(微信号:dayinfakao)联系并获得授权。
Let's go
想要估分?立即开始!
我们已经将相关题目与答案录入我们的模拟系统,欢迎访问https://www.dayinfakao.com/进行估分!
◀
加上聊聊法考呗
▶
微信号|dayinfakao
我们,在等你~
点蓝字⬇️阅读原文⬇️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