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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0日法考主观题刑法参考答案
题干回忆
大隐法考
(一)案情
第一部分:
周某谎称刘某涉嫌电信诈骗,需要将其存款取出,转移到公安机关指定的账户,并告知会有国家工作人员上门取钱。刘某信以为真,准备将钱取出。周某预估刘某已取出现金,便安排武某前往刘某家中取钱。
在武某前往取钱的过程中,刘某感觉周某可能是骗子,心生疑虑,遂将现金存回银行,并离开家中。武某到达刘某家中,未找到现金,便将刘某家中价值6000元的香烟取走。武某返回后,未告知周某自己取得了香烟。
公诉人认为周某构成诈骗未遂,辩护人认为周某构成诈骗预备。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周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第二部分:
随后,周某使用相同的方法对李某实施诈骗。李某上当受骗后,将30万元现金取出放在家中,因临时有事外出。周某再次安排武某前往李某家中取钱。武某到达李某家中,发现无人看守,便将30万元现金取走。武某未告知周某自己是在无人看守的情况下取得财物,只是告知周某已取得款项。
第三部分:
公安机关发现武某盗窃香烟价值6000元,但未发现周某和武某的诈骗事实。武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武某的母亲王某找到公安局局长郑某,请求郑某帮忙,并答应给郑某30万元好处费。郑某同意,武某未被起诉。
后来,王某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内有30万元)交给郑某,并告知密码。郑某收下,一直没有改密码,也没有花费银行卡内的钱。
王某有一天发现该银行卡内还有30万元,便将这30万元转到自己另一张卡里。
第四部分:
最后,周某因另一起盗窃罪被抓获。拘留期间,如实供述了自己两次诈骗的事实,并告知公安机关武某也参与其中。
(二)问题:
1. 分别阐述公诉人认为周某构成诈骗未遂和辩护人认为周某构成诈骗预备的理由。
2. 武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3. 针对第二部分的事实,公诉人认为,周某构成诈骗既遂,应当对30万元承担法律责任。辩护人认为,周某构成诈骗未遂,不应对30万元承担法律责任。请分别说明公诉人和辩护人的理由,并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4. 针对第三部分的事实,郑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既遂还是未遂?
5. 针对周某将款项转回自己的账户的行为: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构成侵占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王某构成盗窃罪;
请分别叙述理由,并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6. 针对第四部分的事实,周某是否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
问题+答案
大隐法考
问题一:
公诉人认为周某构成诈骗未遂的理由:
1.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主观方面:周某具有非法占有刘某财物的故意,主观上符合诈骗罪的故意要求。
客观方面:周某实施了欺骗行为,谎称刘某涉嫌电信诈骗,要求其取出钱款并转移至指定账户,已开始实施诈骗罪的实行行为。
2. 关于犯罪形态的认定:
着手的判断依据:根据行为无价值理论(客观说),只要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即视为着手。本案中,周某已实施了欺骗行为,且安排武某前往取款,已着手实行诈骗犯罪。
3. 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由于刘某发觉异常,将现金存回银行,导致周某未能取得财物,系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4. 结论:
周某已着手实行诈骗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构成诈骗罪未遂。
辩护人认为周某构成诈骗预备的理由:
1.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主观方面:周某具有非法占有刘某财物的故意,主观上符合诈骗罪的故意要求。
客观方面:周某仅进行了准备工作,如联系刘某、安排武某前往取款,尚未实际实施使刘某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的行为。
2. 关于犯罪形态的认定:
着手的判断依据:根据结果无价值理论(实质说),着手的判断应以行为是否对法益造成了现实、紧迫的危险为标准。
本案中,刘某在周某安排武某前往取款之前,已将现金存回银行,并未陷入错误认识,财产也未面临现实的侵害危险。
3. 结论:
周某的行为仅属于为实施诈骗犯罪进行的准备活动,尚未着手实行犯罪,构成诈骗罪的犯罪预备。
问题二:
武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1.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客观方面: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得他人占有的财物。
2. 诈骗罪的共犯认定:
共犯的成立要件:主观上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 本案分析:
武某的主观故意:武某明知周某的诈骗计划,受周某指使前往取款,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客观行为:武某按照周某的指示前往李某家中取款,但在无人看守的情况下,擅自取走现金,未按照诈骗计划实施。
4. 行为性质的认定:
如果认为务某严格按照诈骗计划行事,取得财物,则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但本案中,武某在无人看守的情况下,秘密取走现金,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5. 结论:
武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问题三:
周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既遂还是未遂:
参考答案1:
1.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客观方面:实施欺骗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2. 本案分析:
欺骗行为:周某谎称李某涉嫌电信诈骗,要求其取出现金并将有工作人员上门取款。
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李某信以为真,取出30万元现金放在家中。
处分财产行为:李某将现金放在家中,等待工作人员取款,属于基于错误认识的处分财产行为。
财产损失结果:武某按照周某的安排,前往李某家中取款,取得了30万元现金,李某实际遭受了财产损失。
3. 因果关系:
周某的欺骗行为与李某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4. 结论:
周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犯罪既遂。
参考答案2:
一、公诉人认为周某构成诈骗既遂的理由
1. 主观方面:周某具有非法占有李某财物的故意。
2. 客观方面:
实施了欺骗行为:周某以同样方式谎称李某涉嫌电信诈骗,要求其取出现金并等待“国家工作人员”取款。
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李某信以为真,取出30万元现金放在家中,准备交给“国家工作人员”,属于基于错误认识的财产处分行为。
财产损失结果发生:武某按照周某的安排前往取款,取得了30万元现金,李某实际遭受了财产损失。
3. 因果关系:周某的欺骗行为与李某的财产损失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4. 结论:周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已完成犯罪,构成诈骗罪既遂,应对30万元承担法律责任。
二、辩护人认为周某构成诈骗未遂,不应对30万元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
1. 主观方面:周某具有非法占有李某财物的故意。
2. 客观方面:
未实现诈骗罪的既遂条件:武某在无人看守的情况下,擅自取走现金,李某并未将财物交付,武某的行为方式已从诈骗转化为盗窃。
缺乏有效的财产处分行为:李某虽然取出现金放在家中,但并未将财物交付给武某,也未明确同意他人在自己不在场的情况下取走财物。
因果关系断裂:周某的欺骗行为并未直接导致财物的取得,武某的盗窃行为与周某的欺骗行为之间缺乏直接的因果关系。
3. 结论:周某的行为未能通过欺骗手段取得财物,构成诈骗罪的未遂,不应对30万元承担法律责任。
三、我的观点和理由
观点:我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未遂,不应对30万元承担法律责任。
理由:
1. 于诈骗罪的既遂标准:
诈骗罪的本质: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
本案中财产处分行为的缺失:李某并未将财物交付,也未明确同意他人在其不在场时取走财物,缺乏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的财产处分行为。
2. 武某行为的独立性:
武某擅自取走现金:武某在无人看守的情况下,未经李某同意,秘密取走现金,其行为方式已从诈骗转化为盗窃。
因果关系的中断:周某的欺骗行为与李某的财产损失之间因武某的独立行为而中断,缺乏直接因果关系。
3. 结论:由于缺乏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的财产处分行为,周某的行为未完成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诈骗罪的未遂。
问题四:
郑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既遂还是未遂:
郑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既遂。
理由:
1. 主体要件:郑某作为公安局局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2. 主观方面:郑某明知王某给予30万元是为了让其帮助武某免于起诉,具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
3. 客观方面:
收受贿赂:郑某接受了王某提供的内有30万元的银行卡,并获知密码。
为他人谋取利益:郑某同意帮助,导致武某未被起诉。
4. 既遂标准:
受贿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即构成既遂。
是否实际占有或使用财物不影响既遂的认定。
5. 结论:郑某的行为已完成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受贿罪既遂。
问题五:
针对王某将款项转回自己的账户的行为,请分别叙述三种观点的理由,并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一、第一种观点:王某不构成犯罪
理由:
财产所有权未转移:王某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交给郑某,但银行卡仍登记在王某名下,资金所有权未实际转移。
郑某未实际控制财产:郑某未修改密码,也未使用卡内资金,对资金未形成实际控制。
王某的行为合法:王某将自己银行卡内的资金转回自己账户,是对自己财产的合法处分,不构成犯罪。
二、第二种观点:王某构成侵占罪
理由:
形成持有他人财物的关系:王某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给郑某,表示将卡内资金赠与郑某,财产所有权已转移。
王某对他人财物具有持有关系:由于银行卡仍在王某名下,王某对卡内资金具有代为保管的持有关系。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王某将属于郑某的30万元转回自己账户,拒不退还,构成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结论:王某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侵占罪。
三、第三种观点:王某构成盗窃罪
理由:
财产所有权已转移:王某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郑某,赠与合同已生效,财产所有权转移至郑某。
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王某在郑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卡内30万元转回自己账户,属于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
行为方式符合盗窃罪特征:王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的客观要件。
结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四、我的观点和理由
观点:我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理由:
1. 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赠与合同的生效:王某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给郑某,表示将30万元赠与郑某,赠与合同已实际履行,财产所有权转移。
受贿罪的成立:郑某接受贿赂,受贿罪既遂,财产已转移至郑某。
2. 王某行为的性质: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王某明知财产已属于郑某,仍擅自将资金转回自己账户,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行为方式:王某利用银行卡仍在自己名下的便利,秘密将他人财物转移,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3. 结论:王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
问题六
周某是否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
(一)关于自首的认定:
一、关于自首情节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2. 本案分析:
周某因另一起盗窃罪被抓获,属于被采取强制措施。
在拘留期间,周某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两次诈骗犯罪事实。
结论:周某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具有自首情节。
二、关于立功情节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立功表现。”
2. 本案分析:
周某供述了武某参与诈骗的犯罪事实,帮助司法机关查明了武某的犯罪行为。
武某的犯罪事实为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周某的揭发行为具有实质性作用。
3. 结论:周某的行为符合立功的法律规定,具有立功表现。
三、综合结论
周某同时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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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隐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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