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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0日法考主观题民法参考答案
题干回忆
大隐法考
(一)案情
甲公司因资金紧张,其法定代表人张龙向姐姐张凤借款,张凤为甲公司提供了担保。张凤同时是乙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乙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
为获得借款,甲公司、张龙、张凤与债权人李丽进行磋商,并达成了一份备忘录,记录了相关会议内容,备忘录由双方保管。
由于乙公司作为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需要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并履行信息披露等程序。为了规避这些程序,张凤以乙公司的名义与李丽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实质上是为甲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但未经过乙公司的内部决议和信息披露。
后甲公司未能偿还债务,李丽仅起诉了乙公司,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
此外,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丙公司欠付甲公司工程款2000万元。双方达成了以物抵债协议一,约定由甲公司将其开发的某小区内的三栋楼房抵偿2000万元债务。
随后,甲公司因欠李丽1500万元,与李丽签订了以物抵债协议二,约定将上述三栋楼中的两栋转让给李丽抵偿债务。在以物抵债协议二中,丙公司也承诺并盖章同意将这两栋楼过户给李丽。
甲公司和丙公司已将上述三栋楼抵押给中华银行,中华银行对该不动产享有抵押权。
现李丽起诉甲公司和丙公司,要求过户上述两栋楼。
(二)问题:
李丽仅起诉乙公司,是否需要追加其他债务人为共同被告?是否需要追加张凤?
李丽与乙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效力如何?
甲公司申请法院调取双方保管的备忘录,应适用什么证据规则?
乙公司能否向张凤追究责任?
李丽起诉甲公司和丙公司,要求过户两栋楼,应向哪些法院起诉?哪些法院具有管辖权?
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一的性质和效力如何?
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丙公司履行以物抵债协议一,转移三栋楼的所有权?
李丽可以向丙公司主张哪些权利?
如果法院判决丙公司向李丽履行以物抵债协议二,中华银行是否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问题+答案
大隐法考
问题1:
李丽是否需要追加其他债务人为共同被告?是否需要追加张凤?
答: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债权人起诉保证人时,如果保证人为一般保证人,应当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
对于甲公司:作为主债务人,李丽应当将其追加为共同被告,以便法院全面审理案件,确保判决的执行。
对于张凤:作为一般保证人,且为自然人,债权人起诉其他保证人时,无需强制追加。因此,李丽可以选择是否追加张凤为被告,法律并未强制要求。
问题2:
李丽与乙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效力如何?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8条第2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并履行信息披露等法定程序。
本案中,乙公司未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亦未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担保。
因此,乙公司与李丽签订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担保合同无效。但根据表见代表的原则,李丽可以主张合同有效,但由于乙公司为上市公司,法律对其提供担保有特别规定,故该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问题3:
甲公司申请法院调取双方保管的备忘录,应适用什么证据规则?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第41条至第43条的规定:
当事人认为对方或第三人持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文书提出命令,要求对方提交该证据。
备忘录作为案件关键证据,甲公司申请法院责令李丽和张凤提交备忘录,符合文书提出命令的适用条件。
如果对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法院可以推定甲公司所主张的事实成立。
问题4:
乙公司能否向张凤追究责任?
答:
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1条的规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张凤作为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合法程序,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违反了法定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
乙公司有权依据法律,向张凤追究民事责任,要求其赔偿因担保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
若张凤的行为构成犯罪(如职务侵占、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5:
李丽起诉甲公司和丙公司,要求过户两栋楼,应向哪些法院起诉?哪些法院具有管辖权?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3条)。
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3条)。
本案中:
李丽诉请的是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履行以物抵债协议,过户不动产,属于不动产物权纠纷。
因此,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另外,如果被告住所地法院与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不一致,因涉及专属管辖,应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为准。
问题6:
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一的性质和效力如何?
答:
性质:以物抵债协议是双方为清偿债务而达成的协议,属于代物清偿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0条规定,债务人和债权人协议以其他标的物履行债务的,属于代物清偿。
效力:代物清偿协议自双方达成合意时成立并生效。
本案中,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以三栋楼抵偿2000万元债务的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合同有效。
问题7:
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丙公司履行以物抵债协议一,转移三栋楼的所有权?
答:
可以。
根据有效的代物清偿协议,甲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履行合同约定,接受标的物并清偿债务。
但需注意:由于甲公司已将三栋楼中的两栋与李丽签订了以物抵债协议二,并约定过户给李丽,这可能影响甲公司对丙公司的履约能力。
然而,从法律关系上,甲公司仍有权要求丙公司履行协议一的义务。
问题8:
李丽可以向丙公司主张哪些权利?
答:
依据合同约定:李丽与甲公司、丙公司签订了以物抵债协议二,丙公司在协议中承诺并盖章同意过户两栋楼给李丽。
主张权利:
要求丙公司履行过户义务:李丽可以依据合同,要求丙公司将两栋楼过户给她。
违约责任:如果丙公司未履行过户义务,李丽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22条,关于合同履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22条至第527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问题9:
如果法院判决丙公司向李丽履行以物抵债协议二,中华银行是否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答:
可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对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第三人认为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
中华银行对三栋楼享有抵押权。
如果法院判决丙公司将两栋楼过户给李丽,可能影响中华银行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损害其合法权益。
因此,中华银行作为与案件有法律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法院撤销对其权益造成损害的判决。
附注
大隐法考
关于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6条,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对发包人欠付的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权利优先于抵押权。
本案可能涉及的冲突:如果甲公司与丙公司的代物清偿协议有效,且甲公司尚欠丙公司工程款,丙公司可能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中华银行的利益受损:由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且丙公司将房屋过户给李丽,可能导致中华银行无法实现抵押权,权益受到损害,因此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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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隐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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