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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鹏新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李鹏新,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鹏新利用担任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副书记、格尔木市委书记,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书记,青海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青海工作30余年
不满45周岁晋升副部级
公开简历显示,李鹏新,男,汉族,1960年12月出生,山西神池人,1977年12月参加工作,1984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法学理论专业毕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
李鹏新曾先后任职于青海、内蒙古和新疆。1984年至1990年,他历任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治多县当江乡副乡长、副县长等职。
1990年,李鹏新进入共青团青海省委工作,先后任共青团青海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组织部部长、副书记、书记。1999年至2005年,先后任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副书记、格尔木市委书记、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书记。
2005年8月,还不满45周岁的李鹏新晋升副部级,任青海省委常委,兼任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书记,2007年兼任省委政法委书记。
2011年,李鹏新离开工作30余年的青海,转赴内蒙古任职,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2016年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兼任自治区教育工作委员会书记,2021年卸任。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3年12月11日消息,李鹏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腐化堕落、大搞新型腐败
非法收受股权股份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4年6月17日消息,李鹏新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通报称,李鹏新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培植个人势力,搞“七个有之”;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和车辆司机服务安排;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背组织原则,卖官鬻爵,严重污染地方政治生态;廉洁底线失守,长期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腐化堕落;贪婪无度,政商勾连,大搞新型腐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矿产开发、企业经营、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股权股份等巨额财物。
李鹏新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李鹏新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正义网记者注意到,上述通报中提到李鹏新大搞新型腐败。据《中国纪检监察报》,新型腐败与传统腐败类型“一手办事,一手收钱”不同,新型腐败一般采取迂回策略,提前谋划、层层设防。腐败主体从近亲属等身边人,扩展到远亲、姻亲、同学、朋友等“局外人”,呈现“家族化”“圈子化”特点。
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李鹏新作出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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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事工作者/检察日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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