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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形态”27项指标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形态运用 | 适用情形 | 处理方式 | |
第一种形态 | 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 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轻微违纪违法问题; 存在一般违纪违法问题,但具有免予、不予处分等情形 | (1)谈话提醒 |
(2)批评教育 | |||
(3)责令检查 | |||
(4)诫勉 | |||
(5)其他批评教育类处理 | |||
第二种形态 | 轻处分、组织调整的成为违纪违法处理的大多数 | 存在一般违纪违法问题;
违纪违法问题严重但具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 | (1)党内警告 |
(2)党内严重警告 | |||
(3)警告 | |||
(4)记过 | |||
(5)记大过 | |||
(6)降级 | |||
(7)停职检查 | |||
(8)调整职务 | |||
(9)责令辞职 | |||
(10)免职 | |||
(11)其他组织调整类处理 | |||
第三种形态 | 重处分、重大职务职级待遇调整的成为少数 | 存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 (1)撤销党内职务 |
(2)留党察看 | |||
(3)开除党籍 | |||
(4)撤职 | |||
(5)开除 | |||
(6)降职 | |||
(7)解除人事或劳动关系 | |||
(8)改组或解散党组织 | |||
(9)其他重大职务职级待遇调整类措施 | |||
第四种形态 | 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 存在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问题 | (1)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后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2)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双开”处分 |
重要创新成果
《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在总结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时指出,党坚持纪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严起来。
“四种形态”贯穿着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理念和具体要求,蕴含着多数与少数、量变与质变、严管与厚爱、惩治与挽救等深刻的辩证法,为管党治党提供了标尺,是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的重要创新成果。随着实践的发展,对“四种形态”的内涵和体系建设不断加深理解和健全完善。
01
2016年10月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中央党内法规。
02
2017年10月
党的十九大通过的《党章》第四十条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其中。
03
2018年3月
全国人大通过的《监察法》第四十五条明确了监察机关依法履行处置职责的多种方式,体现了“四种形态”在监察工作中的运用。
04
2018年10月
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第五条新增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与《党内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一致。
05
2019年1月
施行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条明确规定,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06
2021年12月
出台的《纪委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适用情形作出细化,将每种形态的处理方式具体化。
07
2022年10月
党的二十大通过的《党章》将第四十条第二款在第一种形态中增写了“责令检查、诫勉”的内容。
08
2023年12月
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第五条在第一种形态中充实“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的内容;第四种形态的表述更加精准。第十九条中增写对“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给予第一种形态处理,以及对没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不追究党纪责任的具体情形。
09
2024年6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对“四种形态”作出全面规定,是对“四种形态”的具体化、规范化、制度化。
统计指标体系
2024年10月10日,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共设置4类27项统计指标,对2016年12月9日《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设置的5类56项指标进行了精简优化。新的统计指标体系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旧的同时废止。
法条链接
2022年《党章》第四十条 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202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五条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2021年《纪委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围绕实现党章赋予的任务,坚持聚焦主责主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坚持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综合考虑错误性质、情节后果、主观态度等因素,依规依纪依法、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一)党员、干部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或者有一般违纪问题但具备免予处分情形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按照规定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
(二)党员、干部有一般违纪问题,或者违纪问题严重但具有主动交代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二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者建议单处、并处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三)党员、干部有严重违纪问题,或者严重违纪并构成严重职务违法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三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建议给予降职或者依法给予撤职、开除公职、调整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
(四)党员、干部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运用监督执纪第四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时依法给予开除公职、调整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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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事工作者/纪法思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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