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执解忧】22名保安保洁人员拿到工资了

文摘   2025-01-07 16:04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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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铜官区人民法院通过追加分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顺利为22名保安保洁人员追回了血汗钱。



基本案情

某物业公司铜陵分公司在铜陵一小区负责物业管理期间,聘请鲁某某等22位农民工为其提供保洁和保安劳务,劳务完成后该分公司未支付工资,农民工将该公司及铜陵分公司诉至铜官区人民法院,该院判决该公司应分别向鲁某某等支付工资240元至2660元不等。


案件执行

案件承办法官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但暂未发现该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了解到被执行人诉讼阶段系委托铜陵某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欲通过代理人联系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该律师称分公司已注销,该公司住所地在上海,他也无法联系。难道铜陵分公司注销就没办法了吗?承办法官没有放弃,经赴上海调查、关联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在其他企业的相关线索、调取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登记信息等,功夫不负有心人,法官终于顺藤摸瓜添加了该公司相关负责人景某某的微信。“我公司已不再经营,就是因为业主不交物业费。铜陵分公司才经营不下去的,我们公司也是受害人。”景某某在微信中说道。承办法官告知这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也不能成为拒付农民工工资的理由,作为被执行人应如实报告公司的财产状况。承办法官在作出预处罚决定书的同时,依据法律规定追加该公司在河南的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冻结公司账户、对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一周后,案件有了转机,景某某在微信中联系法官,作出分期付款承诺,并请求解除强制执行措施。“想要解除强制执行措施,必须在一个月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部分义务。”各申请人也作出让步。一个月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因限高影响出行,主动支付了全部案款。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文/叶丽  图/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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