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罚案例 |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首件适用包容审慎监管“3+2清单”不予处罚案

百科   2024-12-18 14:39   山东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19日,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成都某宠物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公示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代某,登记时间为2024年3月7日,《动物诊疗许可证》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李某,登记时间为2020年12月30日。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对该公司涉嫌变更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原《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李某,登记时间为2020年10月28日,于2024年3月7日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代某后,未将《动物诊疗许可证》上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该行为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且于2024年9月29日主动办理了变更手续,符合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3+2”清单制度等事项的通知》(成农规〔2024〕4号)中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序号2 “处罚事项:对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不予处罚的情形:当事人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限期内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手续的;不予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成都市农业农村局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典型意义】

行政处罚的原则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通过行政处罚达到社会教育的目的才是根本。包容审慎监管“3+2”清单是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行政处罚法》《成都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3+2”清单制度等事项的通知》 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于9月25日印发,对违法行为中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首违不罚的事项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的事项及所涉事项的适用情形和依据予以明确,此清单后续将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动态调整,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     

本案是成都市农业农村局首次适用成都市农业领域包容审慎监管“3+2”清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案件,充分体现了成都市农业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的态度,有助于让当事人理解执法目的,让旁观者也受到教育,更好促进法理情统一,让法治精神深入人心。同时也助力我市农业领域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促进社会法治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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